6 月9日,1000多萬考生走出了高考考場。高考,無疑還是這個社會一年中受關注最廣泛的日程之一。在所有這些關注中,最牽動人心的仍然是那個話題:公平。然而近日,中央臺連續報道了今年高考期間吉林多個地方發生的高考舞弊現象。群體舞弊事件,一下子被捅到了全國人民面前,考場內外勾連、“買場”成風、高科技作弊器材泛濫、舞弊者家長圍攻公安局屏蔽車、考生瘋搶試卷抄襲,甚至有恃無恐到令人難以置信:撕打抓作弊的監考老師。
如果說,高考是所有考試中最引人注目的,那么高考期間所反映出來的作弊現象猖獗,不過是最顯眼的冰山一角。今年5月28日,吉林省公安機關破獲該省最大一起非法生產銷售高考作弊器材案件。相關負責人透露,考試舞弊已經成為一個巨大的產業,從生產銷售作弊器材到賣試題、賣答案,形成了一條龍的產業鏈條,所有由國家組織的考試均有相應的作弊網絡,而使用的器材絕對可以跟“間諜”設備一拼高下。在擁有如此先進的作弊設備及專業服務的背景下,高考中出現大規模“舞弊”現象就不足為奇了。
群體舞弊的主體早已不是一個人乃至一代人,至少涉及了“兩代半”人:考生、非法生產銷售者以及負有長期管理責任的政府官員。而這些主體的背后潛藏著一條自上而下的龐大利益鏈,不同主體利益均沾、各取所需。面對這條暗流涌動的利益鏈,不少人自然而然把眼光投向了法律,寄希望于考試立法。無疑,《考試法》在我國至今仍然缺位,但種種跡象表明,該法的制定正在提速,近期出臺的考試法草案,歷經數年醞釀與打磨,也在逐步完善。作為此次考試法出臺的劍鋒所指,震懾考試作弊是其一大亮點。重點打擊考試中的徇私舞弊行為,特別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而一些團體性的惡性舞弊事件將被嚴厲追究法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但考試法畢竟只是考試法,而非反作弊法,立法目的仍集中于對考試的程序、結果、效力等進行統一和規范。光靠一部法律、懲處幾個人,就能讓考場環境煥然一新的想法未免簡單。
目前涉及作弊犯罪行為的罪名有三項:分別是刑法第282條、283條和284 條規定的內容,即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以及非法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團伙開始破解相關法律。比如,深知高考試卷是國家秘密,因此他們有一條原則:絕不碰高考試卷和答案,以免觸犯刑法第282條;他們只生產兜售作弊器材,而這些器材,單一經營都是允許的,只有結合在一起才組合成間諜器材。
面對這天羅地網般的作弊網絡、技術含量日新月異的作弊工具,以及越來越高智商的犯罪行為,杜絕舞弊現象需要一個好的制度構架,這當然可以表現為法律。但這個法律架構毫無疑問應該是多層次、全方位的,除了新增立法填補空白區域,用一般的教育處理到行政處分等手段震懾考試作弊,更應對現有立法進行補充、完善、解釋,以避免借法律空隙逃避罪責。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執行過程中排除一切既得利益以及權力的阻撓。(南方日報評論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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