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事件層出不窮,學術丑聞“絡繹不絕”。繼遼寧大學副校長陸杰榮教授師徒論文抄襲事件、浙江大學藥學院院長李連達院士師徒系列論文抄襲事件、西南交大副校長剽竊案之后,武漢理工大學校長、2009年中科院院士候選人周祖德被曝涉嫌抄襲,而且是大膽而拙劣的抄襲——直接將外國同行的一篇論文拿來刪減縮編成自己的學術論文。
如果綜合分析近期出現的學術抄襲事件,可以發現一些耐人尋味的共性特征——師徒“聯袂”抄襲、涉及的均是名校的名教授、作案學者級別越來越高、抄襲越來越“拙劣”、事后處理卻不痛不癢。
師徒“聯袂”抄襲者,導師作為第一署名者往往將責任推給學生。即便是學生抄襲,導師的“指導”責任豈能完全推脫?倘若沒有東窗事發,這抄襲“戰績”也就成了導師的“學術成果”,也沒見哪位導師推脫未曝光的抄襲責任。抄襲事件紛至沓來,公眾早已“審丑疲勞”,欲獲媒體垂青,就必須上檔次,教授、博導已經過時,“校長”、“院士”級別才夠分量。
造成抄襲事件屢禁不絕的原因很多,比如,學術抄襲認定難、學術浮躁、評價機制不科學、量化的職稱評審制度、學術道德素養低、社會風氣敗壞等,不一而足。但細究起來,對抄襲事件敷衍了事、懲處不力,乃是抄襲事件屢禁不止的首要原因。
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大學教授如果被證實抄襲或剽竊,不但要被單位開除,而且任何其他大學和研究機構都不能再錄用,嚴厲至極。德國物理學家亨德里克·舍恩就曾因在論文中捏造或篡改實驗數據而被著名的貝爾實驗室開除。韓國大學教授黃禹錫也因克隆課題論文造假而辭去教職并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相比之下,國內針對學術抄襲、造假行為的處理方式和處罰措施有待進一步明確。
早在2006年,教育部就成立了學風建設委員會,但“具體事件由學校來處理”。有些高校往往對本校抄襲者采取輕描淡寫、息事寧人的態度。什么“過度引用”啦,學生抄襲老師不知情啦,遮遮掩掩、敷衍塞責,甚至不了了之。如遼寧大學就僅讓陸杰榮“作出深刻檢查”了事,西南交大也讓黃慶穩坐副校長之位。抄襲行為風險低、代價小、獲利空間大,自然趨之若鶩者眾。看來,建立嚴格的學術問責和懲處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我國對官員的問責已有《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多種法規加以明確,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于學術腐敗,也不妨循此成例,通過完善法規來建立健全的學術問責制度。
此前曾有學者建議由“學術共同體”來負責監督高校與科研機構對學術腐敗的調查處理。美國就設立了負責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機構——“研究誠信辦公室”,可以隨時公布違規者的姓名、單位、違規情節和處置決定。
此外,也可以像官員問責那樣,對抄襲剽竊者按情節程度分別給予不同級別的懲戒措施在后,比如撤銷行政職務、取消教授職稱、開除教職等,一旦嚴厲的學術問責機制建立,學術抄襲剽竊者還會如此“前赴后繼”嗎?(薛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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