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育廳昨出臺了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績效工資的考核辦法,明確了績效考核會和師德掛鉤,但絕對不與升學率掛鉤。績效考核結果將作為教職工績效工資分配的主要依據。
自9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明年1月1日開始在所有事業單位都將全面實施績效工資制度”以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便成了熱門話題。其中,如何準確界定避免事業單位人員的“績效”,而不被扭曲、異化,又是話題中的焦點議題。
目前輿論的普遍看法是,此次江蘇省教育廳出臺的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績效工資的考核辦法,應該說,在大方向是沒有什么問題的,甚至可以看做是對此前輿論的一次積極回應。如該辦法“明確了績效考核會和師德掛鉤”,并同時強調“絕對不與升學率掛鉤”。
但更具體地看,該考核辦法,仍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商榷、厘清的地方。首先,究竟何為“師德”?其全面內涵是什么?辦法僅規定,“教師要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不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不得歧視、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生利益。”這樣一個對于師德的描述或界定,無疑顯得十分單薄、粗糙。
其一,它僅僅從反面、負面,簡單地以“不應當做什么”的形式來說明師德,而沒有從正面、更積極的角度來回答并告訴我們什么是師德。誠然,“有償家教”、“不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均非師德所允許的行為,但完整的師德顯然不止于此——在 “不該做什么”之外,還須有更多“應該做什么”的內涵。
其二,它對師德的定義、要求,總體層次顯得太過低端、初級,遠沒有涉及更高層、深入的豐富師德內涵,比如作為“傳道授業解惑”者的教師,其基于熱愛教育、關愛學生的內在精神修養、人格魅力,與學生能形成良好互動、溝通,實現“教學相長”的教育親和力、感染力等。而像“不得歧視、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固然并非教師所應當做的,但這無疑又只是一些有關教師行為的十分淺顯的基本底線、義務——一般尋常的社會道德尚且不會允許這樣的行為,更何況是高于一般社會道德的師德?如此以底線義務來要求和說明師德,豈非有“矮化”師德之嫌?
更重要的是,作為教師績效依據的“師德”,究竟應該由誰來判定?依據上述辦法,“績效考核要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的評價。各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績效考核領導小組。”這實際意味著,雖然也會聽取學生家長的意見,但最終對教師師德說了算還是“以校長為組長的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換言之,教師究竟“德不德”,學校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才是最終的決定者。這樣的師德判定主體、程序,顯然同樣不合理。
無論如何,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并非“上命下從”行政部門,校長也并非行政長官——其根本身份其實只是學生和教師的服務者。因此,教師的好壞、師德的高低,不能也不應該由學校領導、依權力邏輯自上而下地判定,而只能按權利邏輯,自下而上地考核,如讓學生來考核、由教師自身的自治組織來考核。否則,師德一旦淪為校長及其代表的行政系統評判的對象,那么,作為教育績效的師德,勢必趨于政績化,成為一種非教育的 “不德”之物——距離“與升學率掛鉤”也就不遠了,且沒有什么本質不同。(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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