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們的欺詐行為同樣給社會造成了巨大損失,為什么就得不到法律懲罰呢?應該說,在司法層面的不作為,立法層面存在的法律空白,使得學術不端行為屢次逃過了法律懲處。
學術不端行為近年來可謂層出不窮,近日,又曝出一大丑聞:西安交通大學教授李連生利用虛假材料獲得陜西省科技進步一等獎和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后來又以虛假材料申報教育部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因陳永江等六位教授舉報而沒有成功。與以往多起被曝光的學術不端行為最后多以不了了之告終不同的是,這一次由于六教授長達兩年的不懈舉報,更是由于央視焦點訪談節目曝光,西安交大校方做出了處理決定:明確認定李連生存在嚴重學術不端行為,決定取消其教授職務,并解除其教師聘用合同。
盡管交大校方的這一處理決定是迫于外界強大的壓力,但比起其他涉事單位的不了了之,勉強也算是一個進步。進步歸進步,難道這事就這樣了結了嗎?其實同樣的疑問前幾年也出現:當時上海交大教授陳進購買外國芯片后,雇傭農民工進行打磨,對外謊稱為自主研發的漢芯,據此騙取政府科研經費達近億元,但最終處理結果與李連生大體相同。
陳進騙取的科研經費近億元,李連生騙得了國家級的獎勵,獎金也數以十萬計,而且他藉此騙取了其他的利益,但受到的處分卻僅僅是解聘。看到這樣的處理決定,想來那些關在大牢中的各色詐騙犯人都會大呼不公———同樣是欺詐行為,為什么處理如此不平衡呢?難道學術圈中的詐騙行為就不算是詐騙?
這顯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教授們的欺詐行為同樣給社會造成了巨大損失,為什么就得不到法律懲罰呢?應該說,在司法層面的不作為,立法層面存在的法律空白,使得學術不端行為屢次逃過了法律懲處。比如說“科技進步法”對懲治學術不端行為也有所規定,但處理力度偏輕,諸如“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之類的軟性處理手段,幾無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文。正是由于“刑不上教授”,遏制學術不端行為缺乏有效的手段,使得學術不端日益泛濫。
因此當務之急,是用法律手段治理學術不端行為,至少是涉及經濟問題的學術不端行為:在司法層面,對陳進、李連生們的行為,可以依照現行法律中詐騙罪等罪名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立法層面,完善科技法規的相關規定,設立相關罪名,對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可以更有針對性,最終達到遏制學術不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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