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招辦主任劉明利7月2日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因為存在民族成分造假的問題,北大按照相關文件規定,放棄錄取重慶今年的高考“文科狀元”何川洋。隨后,香港大學也正式決定不予錄取何川洋,主要原因是面試英語未達標,民族成分造假也有影響。這起引起全國輿論廣泛關注的“高考狀元”民族成分造假事件,至此有了一個似乎對各方都很殘酷的結局。在對何川洋痛失大好機遇表示惋惜的同時,許多人也認為這一“殘酷結局”的背后,體現的正是社會對“陽光高考”的正當訴求。
謀求“不當得利”導致“一舉多失”
6月24日下午6時,重慶市高考分數正式公布,南開中學的何川洋以659分奪得全市的“文科狀元”。得知消息,何川洋的班主任興高采烈地接受了媒體蜂擁而至的采訪。但愉快的慶祝很快就被緊張壓抑的氛圍替代了:今年高考剛剛結束,就有媒體曝出重慶一些中學存在高考考生的少數民族成分造假現象。重慶市隨即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市直屬7所重點中學具有少數民族加分資格的238名學生進行全面調查。聯合調查組6月22日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全市共31名考生為獲得高考加分,更改了民族成分,將戶籍遷入少數民族聚居地。
何川洋正是這31名考生中的一員。
媒體追蹤采訪了解到,何川洋是重慶市巫山縣官陽鎮人,父親何業大為巫山縣招辦主任,母親盧林瓊為巫山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編辦主任。6月29日,中共巫山縣委召開常委會,決定對在何川洋民族成份造假事件中負有責任的何業大予以免職,何川洋的母親盧玲瓊則被宣布停職。
很快,重慶市教委表示,根據調查結果,取消何川洋的高考加分資格。但對社會極為關注的是否取消何川洋的錄取資格,重慶市教委當時未作明確答復。有專家隨后分析說,取消加分資格并不意味著取消錄取資格,這也就意味著,只要高考成績達到報考學校的錄取分數線,何川洋就可能被錄取。接受媒體采訪時,何川洋曾表示希望能夠進入向往已久的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
或許是“高考狀元”的光環引起了更多人的關注,關于是否應該取消何川洋的錄取資格,社會輿論存在著明顯的分歧,甚至一些專家的觀點也尖銳對立。
最后,北京大學、香港大學紛紛做出了不予錄取何川洋的決定。
誰該受罰?該怎么罰?
“民族成分造假”事件被曝光后,何川洋的父親何業大和母親盧林瓊都表示,愿意就此事向社會公眾真誠道歉,同時一再強調,何川洋與造假事件沒有任何關系,而且也沒有享受到加分政策。護犢情深,讓人動容。
許多人也對處于風口浪尖的何川洋給予了同情。一些網友認為,民族成分造假的始作俑者是何川洋的父母,何川洋只是被動“服從”。對于一名為了進入名牌大學深造而苦讀了十多年的學生,取消錄取資格實在過于殘酷。還有人將造成這一局面的責任,歸咎于相關部門把關不嚴、徇私舞弊、以權謀私。一些極端的觀點,則攻擊要求取消何川洋錄取資格者是出于忌妒。有一家門戶網站就何川洋是否應該受罰、應該怎樣處罰等進行了網絡投票,結果有六成人支持“正常”錄取何川洋。
但也有人堅持必須按規定取消何川洋的錄取資格,依據是今年高考前國家民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曾聯合下發《關于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定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對于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將漢族成分變更為少數民族成分的考生,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有關責任人員也將受到處理。還有一些人認為,雖然造假一事主要是由何川洋的父母操縱,但何川洋本人同樣也是直接參與者。因為如果不經過何川洋同意或何川洋的默許,其父母即使可以通過某種途徑改變何川洋的民族成分,也根本無法和沒有能力去代替其填寫高考所需的相關表格。還有人認為,如果因為何川洋是“高考狀元”就保留錄取資格,就意味著所謂的《通知》只是一紙空文,或者是“看人下碟”的菜單,必將導致弄虛作假之風愈演愈烈。
放棄錄取不等于剝奪其受教育權利
北京大學在做出放棄錄取何川洋決定的同時,還表示如果發現其他報考者出現類似造假行為,也將放棄錄取,還希望所有考生以此為戒,做誠信之人,行正義之事。北大招辦主任劉明利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鼓勵何川洋積極面對現實,從自身找原因,改過自新,努力在今后的道路上不再犯原則錯誤,做一個真誠正直的人。他說,北京大學依然歡迎何川洋。
“北大放棄錄取何川洋,既維護了高考的公正性,但又沒有影響他受教育的權利,從法律和道德來講,都是比較合理的。”西南政法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教授蔣后強博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何川洋的事件不能僅用法律來論斷,還應該考慮國家的國情和政策,高考制度的特殊性等。蔣后強說,何川洋已滿16歲,依據民法規定,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人。如果他是在知情的情況下造假,就一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使他不知情,因為事件已經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對于高考的公正性形成危害,即使不承擔法律責任,也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就現有公開的信息來說,何川洋到底是知情或不知情,沒有明確的結論,因此,不便從法律角度來判斷北京大學放棄錄取何川洋的合法性。蔣后強還認為,保證高考的公正性和維護教育公平與單個人的受教育權相比,從法律上說是公共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權衡問題,不能單從情感的角度來看。高校考慮到造假考生的個人誠信而選擇不錄取,既維護了高考的嚴肅性和保護了學校的公信力,也是對其他學生的一種警示。北大不錄取何川洋,并不表示他失去了受教育的權利,他還可以到其他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張國圣 吳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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