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要求不得拒絕乙肝表面抗原陽性幼兒正常入托
近日,衛生部在全國范圍公開征求對正在修訂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草案)》的意見,首次提出今后托幼機構不得拒收“乙肝寶寶”。然而,一紙行政規定真能令行禁止嗎?其他健康寶寶的家長有意見怎么辦?
不能造成“更加不幸”
現實生活中常常有適齡兒童因是乙肝攜帶者而在幼兒園、托兒所招生時被拒,甚至有的托幼機構不管是“大三陽”還是“小三陽”一概不接收。近年來,不斷有家長提出質疑,孩子感染了乙肝病毒本來已經很不幸了,如果再錯失接受正常的學前教育的機會,則更不幸了。
此次衛生部在修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草案)》中明確規定:“不得拒絕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兒入園。”
應由權威機構裁定
“衛生部的新規定對維護‘乙肝寶寶’是個福音,但可能在具體執行中遇到阻力。”上海市教科院早教專家喬梁博士擔憂地說,單靠行政規定恐怕還不能完全解決根本問題,一旦園方接受了“乙肝寶寶”,如果其他健康寶寶的家長有意見,提出要轉班或轉園,作為園方該如何面對呢?因此,對“乙肝寶寶”入園的監控責任其實應該落實在政府的衛生部門,“入學權”的裁定應交給醫療機構而不能由托幼機構來說“是”或“否”。
公示姓名可能侵權
普陀區東新幼兒園園長彭虹說,事實上幼兒園對于寶寶的健康檢測一直高度重視,不僅入學前有規定的檢查,而且每年還有專業的兒保部門負責例行體檢,有傳染病的孩子肯定是不能入園的。現在衛生部門對沒有傳染可能的“乙肝寶寶”做出了不得拒收的規定,園方肯定會很好地執行,也請廣大家長放心。
在采訪中有家長提出,園方應當將“乙肝寶寶”的姓名公示出來,而且對這類孩子的體檢不能一年一次,而應當每半年篩查一次。對此,有早教專家提出,這種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僅對“乙肝寶寶”可能形成隱私的侵害,而且多次體檢在操作上也很難有強制性或可能性。 本報記者 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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