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私分國有財產罪被免予刑罰
本報訊(記者王麗娜)崇文區財貿干部學校原副校長張某設小金庫,集體私分95萬余元。昨天記者獲悉,崇文法院一審認定張某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免予刑事處罰。
張某今年62歲,案發后被取保候審。公訴人指控,張某在任副校長期間,違規設置財務賬外賬,截留學校辦學收入達275萬。其間,他以調動教職工積極性、兌現獎勵為名,集體私分95萬余元。
學校其他負責人證實,1998年初,有職工對收入不滿,張某在辦公會上提出要想提高收入,就多辦班多創收。隨后張某開設賬戶,用培訓收入作為小金庫的資金。學校會計稱,“小金庫可以說是公開的秘密”,但只有財務和張某知道有多少錢。2004年,審計局對學校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現了小金庫。庭上,張某辯稱,用于發放獎勵的資金是基于財政補助不足情況下的學校自主創收,不屬于國有資產。
法院認為,該校是全額撥款的國有事業單位,全部收入均應納入財政賬戶統一管理、核算。張某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鑒于其犯罪情節較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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