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新鄉市平原大學法律系的女大學生夢爽(化名)與系主任發生爭執后,因涉嫌故意損毀財物,被新鄉市紅旗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她的命運由此發生改變。學校以此為由,扣發了她的英語四級準考證,繼而又開除了她的學籍。
三年來,她分別和公安機關、母校進行了近十次行政訴訟,她的案件也引起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的重視。在三起曲折復雜的官司中,她起訴學校扣發她準考證的官司,一審敗訴。而她分別狀告公安機關和平原大學的行政拘留、開除學籍案件,一審、二審均敗訴。
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后,案件出現轉機。省高法裁定新鄉市中院對兩起案件進行再審,新鄉市中院再審后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發回重審。9月30日,曙光初現。紅旗區公安分局認為程序違法,主動撤銷了這起行政處罰案件,并賠償其1000元。記者 殷曉章/文圖
和系主任起爭執因涉嫌損毀財物被拘留
夢爽是新鄉市長垣縣的一個農家子女,2004年,她被平原大學法律系錄取。
2006年秋季,按照學校要求,夢爽在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兩個月,新鄉市中院也為她開了實習鑒定。因為夢爽喜歡新聞,她又聯系到新鄉市電視臺新聞評論部實習。
同年11月23日上午,夢爽到系主任張海鷗(化名)的辦公室開介紹信時,張海鷗認為法律系學生在電視臺實習是違紀行為,拒絕開介紹信,爭執由此發生。
夢爽在反映材料中說,她和張海鷗交惡已久。大一時,學生宿舍里不少人都有做飯的酒精爐,宿舍里多次發生著火事件。為此,她曾向系主任張海鷗反映,但是張海鷗制止不力。后來,她就到學校反映,引起了張海鷗的不滿。二人發生爭吵后,張海鷗喊來一位教師和一位在法律系辦公室實習的女生對她進行羞辱打罵長達20多分鐘。在互相推搡的過程中,桌上的一臺臺式電腦掉在了地上。
最后,夢爽跑出門外打了報警電話,紅旗區公安分局紅門派出所的民警先把夢爽帶到學校保衛處。夢爽陳述了事情經過,要求追究三人的責任。民警說把她帶回派出所做一下筆錄,然后調解一下。
當天晚上8點左右,民警把疑慮重重的夢爽帶到了紅旗區公安分局法制室,讓她在一份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告知書上簽字。夢爽一看傻眼了,她因涉嫌故意損毀財物,被行政拘留10天。
夢爽從新鄉市拘留所出來后,被校方送到新鄉市一家精神病醫院。醫生一看夢爽精神正常,堅決不收。
從拘留所出來后的第二天,夢爽向新鄉市公安局申請復議,認為自己沒有摔電腦,公安機關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新鄉市公安局維持了紅旗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自從被拘留后,夢爽麻煩不斷。
2006年12月23日是全國英語四、六級考試的日子,而系主任張海鷗以她被拘留為由扣發了她的英語四級準考證,這是夢爽在校的最后一次考試機會。
2007年1月,夢爽以學校和張海鷗剝奪考試權為由,向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精神損失兩萬元。2007年5月,法院駁回了她的起訴。
起訴公安局要求撤銷處罰,一審、二審均敗訴
與準考證官司幾乎同時立案的還有行政處罰官司。
2007年1月11日,夢爽向紅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紅旗區公安分局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訴訟中,紅門派出所作出處罰認定的事實尤為關鍵。
在庭審質證期間,夢爽提出質疑:她報警要求追究三人責任的受案登記表上的簡要案情被篡改;在認定她摔壞電腦顯示屏的5份訊問筆錄中,只有一位民警調查,違反了“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的規定;訊問筆錄中訊問人的筆跡均系兩種。
記者從一份訊問筆錄上看到,訊問人為一位聯防隊員,記錄人為派出所一位民警,被訊問人是夢爽。筆錄尾頁注明的時間是2006年11月23日,而首頁的訊問時間卻是2006年12月6日。
紅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夢爽將第三人張海鷗辦公室電腦顯示屏和鼠標摔壞,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對原告作出的給予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符合法律程序。2007年3月21日,紅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紅旗區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于是,夢爽向新鄉市中院提起上訴。
在2007年7月2日的庭審中,河南精心律師事務所的閆旺昌律師作為夢爽的代理人指出,紅門派出所收集的證明夢爽故意毀壞財物的5份訊問筆錄不合法,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案發是在2006年11月23日,而公安機關提供的三份校方人員證言則是在2006年12月8日收集的。另外,公安機關下達處罰決定書前未對涉案物品進行任何鑒定。
2007年9月27日,新鄉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接到終審判決書后,夢爽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訴。
母校扣發英語四級準考證,并開除其學籍
接下來,夢爽又和學校較起了勁。
2007年12月25日,夢爽將新鄉學院(2007年10月由平原大學等三所學校合并而成)起訴到紅旗區人民法院。
夢爽告訴記者,她起訴學校扣發她英語四級準考證后,徹底和學校鬧僵了。2007年4月23日,她到鄭州新聞單位和省教育廳反映此事。第二天,她被學校開除學籍。而此時,離她大專畢業還有兩個月。
夢爽在起訴狀中說,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而平原大學是由“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開除學籍前也沒有經過聽證程序。另外,開除學籍時,她的行政處罰案件正在訴訟中,不能作為新的處分依據。
在庭審中,平原大學說,開除夢爽學籍決定當天,給她送了一份決定書,決定書上告知夢爽可以申訴。
記者從一份平原大學《關于對夢爽同學開除學籍的決定》的文件上看到,“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決定對夢爽同學開除學籍。”
文件中開除她的第一條理由是她曾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對于文件中的“2006年12月份以來,該生以向校領導反映問題為由,多次到校行政樓大吵大鬧”等違紀行為,夢爽矢口否認,她認為學校在打擊報復。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學校的法律顧問秦鵬說,學校對此非常重視,兩次召開校長辦公會和黨政聯席會。黨政聯席會議比校長會議規格高,參加人員也多,并不違法。因為開除學籍是紀律處分不是行政處罰,所以作出處分前可召開也可不召開聽證會。夢爽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后,平原大學召開了聽證會,維持了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這是平原大學歷史上為學生召開的第一次聽證會。夢爽又向省教育廳申訴,2007年7月10日,省教育廳維持了平原大學的處分決定。
2007年4月24日,紅旗區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了平原大學開除其學籍的決定。夢爽又上訴到新鄉市中院。
新鄉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在平原大學期間,曾損壞學校公物受到治安處罰,擾亂學校的教學和辦公秩序,對學校老師進行人身攻擊,平原大學據此作出的處分事實清楚。平原大學作出處分之前,不但經過了校長辦公會的研究,甚至經過了比校長會議規格更高、人數更多的黨政聯席會議的研究,并不違法。
2008年8月28日,新鄉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抱著最后一線希望,夢爽又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狀。
省高法作出裁定,指令新鄉中院進行再審
兩起申訴案件,在夢爽的苦苦等待中終于有了結果。
今年4月4日,省高法對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裁定,指令新鄉市中院再審。
在6月11日的庭審中,河南師大方正律師事務所的韓全林和余海鋒律師作為夢爽的再審代理人,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見。
他們認為,紅旗區公安分局在2006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直到2006年12月5日“紅價證鑒字[2006]137號”價格鑒定結論書才得以作出。紅旗區公安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還沒有查清本案的事實情況,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紅旗區公安分局收集的證明夢爽故意毀壞物品的5份訊問筆錄存在偽造和不合程序之處。
夢爽向法庭提交了申請鑒定書,要求對公安機關提交的5份訊問筆錄記錄人的筆跡和包括自己在內的部分被訊問人的簽字進行鑒定。但是法院沒有采納。
新鄉市中院再審后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裁定撤銷新鄉中院和紅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發回紅旗區人民法院重審。
5月1日,省高法對學籍案也作出了裁定,指令新鄉市中院進行再審。新鄉市中院進行庭審后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裁定撤銷新鄉市中院和紅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發回紅旗區人民法院重審。
9月30日,紅旗區公安分局作出了《撤銷夢爽行政拘留及案件的決定》。決定中說:“經調查,我局在辦理夢爽故意損毀財物一案中,存在程序違法問題。”
紅旗區公安分局領導告訴夢爽,他們已對訊問民警作出關7天禁閉的處分,派出所所長已被停職。分局給了夢爽1000元的國家賠償。
經過三年的馬拉松訴訟,夢爽的學籍案件又回到了起點。讓夢爽感到擔憂的是,如果紅旗區人民法院再次判決她敗訴,官司又得按照新一輪的程序走下去,那她的學籍恢復仍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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