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披露,2007年我國買賣論文“產業”規模約為1.8億元,到2009年猛增到近10億元
“產業”作為經濟學概念,泛指各種制造提供物質產品、流通手段、服務勞動等的企業或組織。很難想象這樣一個經濟術語會和論文買賣聯系在一起。但當你看到不久前有媒體報道,武漢一家論文買賣公司與200多家期刊編輯人員有直接聯系、雇用著80多名槍手、年利潤數百萬元的消息時,你會發現,現在的論文買賣確實開始“產業化”了。
今年1月,武漢大學副教授沈陽披露,2007年我國買賣論文“產業”規模約為1.8億元;到2009年,論文買賣銷售額近10億元,規模膨脹5.5倍。
用反剽竊軟件查詢,2007年的樣本數據中,72%的文章是全文抄襲,24%的論文為部分抄襲,僅4%的文章不存在抄襲。
2008年6月2日,互聯網上中文僅“代寫論文”一個關鍵詞搜索量就超過3.5萬次。
“只會多,不會少。”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期刊雜志編輯舉例說,當下一本每年12期的雜志,其年收入不會僅靠這12期,還有很多增刊,以及教師節、兒童節、國慶節都會出的特刊,都可以創收,“一年究竟出了多少期,只有社里知道。”
是什么催生了這種異樣的繁榮?有學者直言,要想回答這個問題,就繞不開如今備受詬病的學術評價體制。
目前的學術評價及激勵機制,通常以論文和著作數量多少為衡量標準。于是通過量化,復雜的學術評價變得簡單快捷。
這種評價制度在實行初期,激勵了高校教師的科研積極性,但當學術與學者身價、收入直接掛鉤,學術評價成為高校社會地位及調節內部利益關系的主要依據時,學術評價的功利性、短視性和種種偏頗便隨之產生,致使不少學術研究忽視質量,片面追求數量和速度。
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機制忽略了我國現階段論文發表“僧多粥少”的現狀。沈陽副教授提供的數據顯示,我國現有的一般期刊、核心期刊、權威期刊共計9468種;全國學術期刊一年只能發表論文248萬篇,但全國每年約有l00萬高校教師、l00萬在校碩士生和博士生、超過30萬科學研究人員以及超過500萬的工程技術人員,特別是國企工程技術人員、70萬農業技術人員、360萬衛生行業技術人員,合計超過1180萬人,都有論文發表需求。
排除部分非每年必發論文的人員外,每年仍有數百萬人有發表需求。這數百萬人中,相當比例的人迫于畢業、職稱評定期限臨近等因素,選擇求助于論文買賣市場和非法學術期刊。
不健全的學術評價體制,不但為學術不端者找到了最佳借口,甚至會起到“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用——真正有水平的論文難以發表而被埋沒,名利雙收的假學者逐漸“淘汰”嚴于律己的真人才。有人擔心,這種“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惡性循環,會讓整個學術界面臨崩潰。
面對“墮落”的學風,相關部門試圖通過推行反剽竊軟件來遏制歪風邪氣。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剽竊之風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措施促使買家開始尋求論文代寫中介,或直接聯系“槍手”買論文。加上論文代寫市場提供的便捷服務,還保證質量和原創性,更是助推了2009年論文買賣市場的活躍。
同樣助推論文買賣市場的,還有“寬進寬出”的人才培養機制。與美國等發達國家高校動輒六年才能讓研究生畢業不同,中國的碩士、博士一般只需三年左右時間就能畢業,而且如果達到規定的論文發表指標并完成畢業論文,即使你一本書沒讀過,同樣可以畢業。但嚴格的論文發表要求,又使他們必須想盡一切辦法發表論文,這就導致了“關系論文”、“金券論文”(通過繳納高價購買論文發表權——編者注)或買賣論文現象的產生。
法律監管的缺失,客觀上也為論文買賣市場提供了生存環境。據了解,國內大部分論文買賣公司獲批的經營業務為文化培訓、網絡咨詢服務等,但公司收入源主要是代寫、代發論文。法律界相關人士表示,由于目前缺乏相關法律支持,買賣論文行為難以定性,只能以公司涉嫌超范圍經營、商業賄賂和商業欺詐進行立案調查和處理,并且最后的處罰力度一般比較輕。
由此,大規模的論文買賣現象看來絕非偶然,背后隱藏的是學術體制弊端及法律規范的缺失。要懲治這種學術腐敗,只有從源頭開始,徹底清除制度性腐敗。
于是,建立科學的學術評價體制,實現學術界從官本位到學術本位的轉變,顯得尤為重要,同時還要完善同行評議制度,實行雙向匿名制、利益相關回避制及無記名投票制、專家組定期輪換制等,增加同行專家與被評對象之間的相關度;要對同行專家的評價行為進行有效的制約,加強評價專家信譽制度建設,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對專家評價結果的公正性及客觀性等做出事后評價。
學術界還應建立“學術信用體系”,把個人信用行為記錄在案,并在學術界共享,比如對于信用不好的個人或單位,在文章發表、著作出版、課題申請、獎項申報等過程中進行重點審查。對違規者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規成本。
此外,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宋清華教授建議,高校應將學生的學術道德問題與教師的考核結果掛鉤,作為職務聘任、晉級晉職和評比先進的重要依據。另外,要完善《著作權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增強嚴密性和可操作性。還可借鑒國外的做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打擊學術腐敗的獨立機構,負責對科學上的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監督評議。 (田棟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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