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運行經費的籌措渠道將向多元化方向發展,高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所形成的資產和收益將成為高校建設與發展的一項重要經費來源。”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校長侯建國代表說,“應從政策上進一步調動其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提高高校的社會服務能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作出更大貢獻。”
“在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聯合發布的《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中要求,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持有。”侯建國代表說,“作為技術輸出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參股社會企業,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一種主要形式,但持股比例往往較低,且合作對象常為非國有資本。如果按照此《辦法》將高校成果轉化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權納入劃轉范圍,那么高校在很多情況下將獨自承擔國有股權劃轉義務,持有的大部分甚至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將被劃轉。這樣對高校是不公平的,也勢必對高校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產生重大消極影響。”
“高校成果轉化承擔著特定的社會服務功能,形成的收益也將用于公益事業,如學校教學、科研事業的發展及科技成果轉化的可持續發展,與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企業有著本質區別。”侯建國代表說,“因此,建議修改《辦法》的相關條款或作補充規定:高等學校及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由高校全資設立,經營高校的技術成果,收益全部歸高校所有)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上市公司股權,將其持有股權按一確定的比例,如10%,納入上市公司國有股劃轉范圍,由社保基金持有。這樣做,高校將一部分股權轉讓給社保基金,履行了應盡的社會責任,同時還持有相當比例的股權,也進一步調動了其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本報記者 邢兆遠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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