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育廳5月31日下發了“關于加強我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招生管理的通知”,進一步規范非學歷教育招生行為。
通知要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應嚴格遵守證書頒發的有關規定。對招收參加自學考試助學的學生,只有通過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定的全部課程后,由主考普通高校頒發并經自學考試辦公室加蓋印章后,方可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學校不得自行頒發具有學歷證書性質的證書。招生簡章應實事求是載明學校名稱、辦學性質、辦學地點、招生專業、發證性質、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等,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含糊其詞、弄虛作假。嚴禁縮寫學校名稱、改變辦學層次,以及任何形式誤導性的諸如“專升本 ”“3+1”“2+2”等模糊不清的招生宣傳;嚴禁擅自改變辦學類型,將自考助學、成人高等教育、遠程網絡教育等不同類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專科教育進行虛假招生宣傳;嚴禁向未填報本校志愿、未上線的考生承諾辦理統招電子檔案投檔錄取等事宜。
通知要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不得委托、承包給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學和其他形式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生,在辦理入學手續前必須將辦學性質等有關內容向學生或家長公示,并與學生簽署協議。開展自學考試助學或其他非學歷教育的招生規模,必須與學校具備的辦學條件相適應,原則上應“一校一址”辦學,不得在批準辦學區域以外設立教學點、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陳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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