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8日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免征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以及學生食堂營業稅等,已征收的要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免征的稅收項目還包括,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的印花稅,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的營業稅。
通知指出,免稅的“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據了解,通知執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款分別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相應廢止。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