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種違紀行為取消單科成績
按照規定,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詳解:考生如攜帶手機、書包、與本場考試無關的書籍等物品,且沒有按照考場內監考教師指定地點放置,應按違反考試紀律處理。
2、未在規定的考點、考場和座位參加考試的。
詳解:考生應按照本人考試用條形碼上規定的考點、考場和座位入場參加考試。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詳解:在考場內廣播或監考教師發出“可以開始答題”的信號后,考生方可進行答題;在考場內廣播或監考教師發出“停止答題”的信號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詳解: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向周圍考生張望或者偷看試卷、與周圍考生說話、用各種方式進行暗號聯絡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均屬違紀行為。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詳解:考生在考試前后和考試過程中不得有在教室、樓道內大聲喧嘩、打斗或者與其他考生高聲交流等影響考試環境的行為。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詳解:考生在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后可以舉手告知監考教師交卷,經監考教師檢查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齊全,姓名、準考號填寫清楚并收齊后,考生才可以離開考場。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詳解: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詳解:考生在答題時應使用鋼筆(黑色、藍黑色)、簽字筆(黑色、藍黑色)或使用試卷中所規定的其他考試用筆。考生在答題時應在監考教師發放的試卷、答題卡的規定位置上填寫姓名、準考號。考生不得在密封線外或簽名欄外等地方做與考試無關的各種記號或信息。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詳解:考生在參加考試時,有其他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8種作弊行為各科成績無效
考生破壞考試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故意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考試內容的相關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詳解:考生在進入考場時攜帶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資料,包括:與本場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練習冊、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紙條等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考生在考試中帶入具有儲存功能的電子計算器或快譯通等電子設備的。以上行為均屬于考試作弊。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詳解: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采用抄襲手段,包括:對他人所答試題進行抄襲,或者對個人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材料進行抄襲的;考生協助他人抄襲,包括:傳紙條、書籍、筆記、試卷,或者有意識協助他人偷看自己試卷答案的。以上行為均屬于考試作弊。
3、搶奪、偷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詳解: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強行對他人試卷進行抄襲,包括:未經監考教師允許走出座位、觀看他人試卷、強行拿走他人試卷進行抄襲等行為,均屬于考試作弊。
4、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電子設備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傳遞試題答案、信息的。
詳解:這里所涉及的通訊設備通常是指手機、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如考生把手機帶入考場,且未放在監考教師指定位置,在考試過程中,手機發出響聲或有信息接收情況發生時,無論該生是否有接聽、接收行為,被監考教師發現,取消該生本次考試成績。此外,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傳遞物品,交換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條等行為,均按考試作弊論處。
5、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詳解:考生采取由他人使用偽造證件等方式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取消該生本次考試成績。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的。
詳解:考生在考場中態度惡劣,故意銷毀或撕毀考試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行為,按考試作弊論處。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詳解:考生在答卷上故意填寫他人姓名、準考號等信息,進行代考行為的,按考試作弊論處。
8、其他以欺騙手段獲得試題答案或者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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