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汶川大地震已經造成67183人死亡,20790人失蹤。在地震當中,最令人心痛的是許多校舍被震倒,不少學生被奪走了生命,讓不少家庭失去了未來的希望。所以,地震之后,馬上就有關于反思地震中校舍倒塌比例過高問題的言論。隨后,建設部門立即表示,將對倒塌的校舍進行認真調查,若確實存在質量問題,一定從嚴查處,給社會一個滿意的交待。
的確,社會各方對此寄予相當的期待,回答這一期待是相關部門的職責所在。日前,教育部也表示,將密切配合建設部門,盡快做好災區學校教學設施的評估鑒定工作。教育部要求全國教育系統進行排查,屬于危房的,要堅決停止使用。重建的新校舍標準必須要高于當地一般民用建筑的建設標準。
以提高標準的方式來應對未來危機的發生,這未必不是一種有效的方式。然而,目前問題的出現,并非僅在于標準低。地震之前的建筑,也有現成的標準可循,可是在進行校舍設計施工過程中,標準常常被拋擲腦后。據有關專家分析,地震當中的房倒屋塌,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沒有按標準建造。我國上世紀70年代就有了相應的房屋抗震標準,唐山大地震及其后幾經修改,現行的有2001年發布的《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但有的建筑沒有依照標準實行,設計不當,抗震性能差。二是工程質量不過關。建筑按照標準設計了,還需要嚴格地進行施工建設,否則抗震能力就會打折扣。當然,地震超過預計強度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如汶川的房屋設計規范是7度,部分地區是6度,面對此次8級地震就較難抵御。
可見,主要的問題是雖有標準卻未得到良好的執行,以致“天災慘重、人禍尤烈”。為何“標準”通常會被束之高閣?概言之,主要是因為在現實中,還有許多人沒有正確認識到標準的法律地位。認為標準(規范)似乎是一種比較軟的約束,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這是對標準的一種誤解。標準有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像建筑標準這樣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必須依法強制執行。同時,我國《防震減災法》雖然也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但其內容十分籠統。比較起來,應當借鑒抗震強國日本的經驗。比如,從技術上,日本采取把夾雜多層鐵板的積層橡膠和減振器組合成抗震層,然后把房屋建在抗震層上,從而提高其抗震性能;在法規上,日本有《建筑基準法》,并在此法基礎上制定了《抗震建筑的維護管理基準》,對如何提高建筑的抗震功能有詳細的規范;在理念上,日本把“學校是第一避難所”作為一個原則來貫徹,有關法規把學校和一定規模的劇場、影院、超市、醫院、體育館、美術館和賓館等作為特殊建筑來對待,要求提高其抗震級別。所以,日本民間看地震的破壞度,往往通過觀察校舍受損的情況就可知。
此外,提高新建校舍的標準,也不能漏掉現有校舍安全。為防患于未然,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尤其是地震比較活躍的地區,進行全國規模的校舍安全大檢查。阪神大地震之后,日本政府開始實施“校舍補強計劃”,在全國各中小學校全面進行一次抗震檢查。而此前,日本已建立建筑抗震“定期體檢”制度。汶川地震后,我們要把這一重要工作列上議事日程,做實事和建章立制并舉。
亡羊補牢,請從校舍始。(王文琦)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