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今年“高考舞弊第一案”,甘肅天水高考替考案終于有了比較清晰的案情披露。按照當地有關部門的定性,此案為“一起有組織、有預謀的高考移民和外省籍考生替考相互交織的高考嚴重作弊案件”。
官式語言往往嚴謹周密卻語焉不詳,上述簡略語句敘述的,其實是下述案情:山東某縣某人,將本縣十幾位學習成績欠
佳的考生,轉到錄取分數遠低于山東的甘肅天水報名參加高考,此為“高考移民”。然后再組織十幾位山東考試高手遠赴甘肅為這些考生替考,此為“外省籍考生替考”。兩者“相互交織”,構成了這起嚴重的舞弊案件。
從教育發達省份,“移民”到教育相對落后、高考相對容易的省份,擠占當地錄取名額、損害當地考生利益,本身就是極大的不公;“移民”尚嫌不足,還要找人替考,又是一層不公。雙重不公疊加,強化了此案的嚴重程度。況且從披露案情的諸多疑點來看,十幾位被替考生本來就不合法的“移民”身份,很可能也是偽造而成。若真如此,其背后由戶籍管理、考生登記、考試組織、最終錄取諸多環節組成的整個高考程序,可能已經形成了完整的“一條龍服務”。天水市政府對此案高度重視,由市長親任“天水市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替考事件調查組”組長,確實有足夠的理由。
面對層出不窮的此類案件,輿論往往從兩個不同的方向展開檢討和批評,一是呼吁有關部門嚴加管理、嚴厲打擊、嚴格執法,加大違法成本,杜絕違法現象;另一種思路則是將類似違法現象的起因,歸結為不合理的高考制度和錄取名額分配所致,因此要求檢討現行教育制度,改革高考方式,“從根本上”消除高考移民等違法現象的必要性。
而就中國當下的現實而言,高考必須每年如期舉行,在不可能于一年之內完成教育制度根本改革的情況下,如期而至的高考,也就只好繼續在一個不盡合理的制度下進行。于是,新一輪試圖發現漏洞、利用漏洞的“變通”行為,也就繼續在暗中進行。在這場“魔”與“道”的無限競爭中,監管與舞弊、違法與執法的手段相互促進,整個社會付出巨大的額外成本。
必須明確的是,在層出不窮的高考舞弊現象中,有一部分屬于現行教育制度帶來的副產品,如“高考移民”的最初出現,便屬于學生家長在現行錄取名額分配制度下,利用戶籍制度與學籍管理之間存在的模糊空間采取的取巧行為。在一個日益松動的戶籍制度下,這種取巧行為不但有很大的空間,也相對容易得到輿論的同情。而其他如替考、作弊和錄取環節的行賄舞弊,則在任何時候都屬于違法行為,只要中國的教育資源沒有充裕到供大于求,此類現象便必然給教育資源的公平分配帶來破壞,必須嚴加防范、嚴厲處罰。
因此,面對不同的高考舞弊現象,應該采取不同的相應措施。一方面,只要中國的高度教育資源仍然需要通過高考進行競爭性分配,對替考、作弊、行賄等違法現象,就必須進行不計成本的嚴厲打擊,以維護社會公平。而對于因現行制度漏洞而存在的灰色空間,則應該從嚴格監管和制度改進兩個方向同時著手,而不能一味在高考報名的終端環節著手。
舉例而言,在戶籍制度不變,而人員流動、人戶分離現象不斷增多的情況下,仍然恪守按照戶籍報名高考,必然人為造成進城務工或異地務工的家庭家長與孩子被迫分離,既不利于促進城鄉和諧的社會公平,也不利于促進教育資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在嚴格學籍管理的前提下,改按戶籍報名為按學籍報名,應該是現行制度下可以接受和容忍的微調,也有利于戶籍制度和教育制度的進一步深化改革。
任何改革都需要付出成本,但不改革也同樣需要付出成本,還可能是更大的成本。現行制度下“魔”與“道”相互斗法造成的社會成本,與制度改革的社會成本之間,究竟如何權衡比較,已經是必須面對的問題。(張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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