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即將修訂。——教育部日前在官方網站上公布了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征求意見稿)》,將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引人關注的是,“保護學生安全”這一條被首次加入其中。輿論普遍認為,該內容的加入與最近在坊間討論得沸沸揚揚的“范跑跑事件”相關。
(6月26日《新聞晨報》)
教育部發言人對“范跑跑事件”的評價是:可以不崇高但不能無恥。用“無恥”來評價“范跑跑”是否合適,姑不具論;但是教育部欲重新修訂師德規范,并將“保護學生安全”納入其中,目的之一大概正是為了讓教師“不無恥”,從而保護住這一教師職業的底線道德。
事實上,教師有義務盡己所能地保護學生安全,在這輪關于“范跑跑”事件的大討論中,早已基本達成社會共識。就連“范跑跑”本人,后來似乎也并不反對這一點,而只是強調“教師沒有義務為保護學生而獻出生命”。換句話說,有義務保護學生安全是無需爭論的,分歧只在于對這一義務的履行程度的要求理解不同。
在我看來,“保護學生安全”之于教師職業,本該屬于一種德性倫理,即以個體的德性為自因的倫理。正如這次地震中那些奮不顧身保護學生的教師那樣,完全是一瞬間主動的、自律的、自發的道德行為。可惜,這種內在化了的道德在我們的社會里還遠遠未能普及到理想的狀態,所以就需要回過頭來借助規范倫理的外在力量加以約束。這也正是將“保護學生安全”納入師德規范的起因所在。
但是,我們也該看到,“保護學生安全”光靠師德規范仍是遠遠不夠的。一方面,師德規范沒有強制執行力,也沒有配備相應法則。教師職業道德雖然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畢竟不能等同于法律。另一方面,師德規范不如法律內容那般具體、明確、肯定、嚴謹,從而很容易被架空。不妨設想“保護學生安全”在地震之前已經被納入師德規范,而“范跑跑事件”依然如現在的情形原樣發生,恐怕值得爭論的空間一點也不會比現在小。比如,是否會“為保護學生而獻出生命”總要等到事后才能知道,預先的“判斷失誤”就大可成為事后逃避責任的借口。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道德是法律的升華。“保護學生安全”不僅要納入師德規范,更應該納入法律規制。根據學者的觀點,道德可以區分為“追求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前者是“與人的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得到充分實現時人的道德”;而后者是指“一個有秩序的社會里作為一個人所必須具有的最起碼的道德品德”。“保護學生安全”之于教師,當屬“義務的道德”無疑,因此大有法律化的必要。 (盛翔)
【不同聲音】
“師德令”純屬多余
孫杰
1997年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的第三條規定:“熱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對于“愛護”兩字,《現代漢語詞典》作出這樣的解釋:愛惜并保護。也就是說,如果在新修訂的《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加上“保護學生安全”一項,純屬多此一舉。
毋庸置疑,教育主管部門要在新修訂的《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加上“保護學生安全”一項,是事先受到“范跑跑事件”的“啟發”,是教育主管部門愛生心切才出此下策。但我們更應該客觀地看清問題,“范跑跑事件”純屬個案。四川汶川地震,除了范美忠外沒有第二個老師是丟下學生不管的,相反,有著為數不少的為了保護學生而犧牲的“譚千秋”、“瞿萬容”,“周汝蘭”老師,也有數不清在保護學生時幸免于難的老師,很顯然。
如今,因為“范跑跑事件”而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里加上一條冷冰冰的“保護學生安全”的“師德令”,多少讓人覺得是對地震以及之前或之后的許多老師保護學生事件的嘲諷,難道他們用血的代價還不足以詮釋“愛護全體學生”中的“保護”意義?
教師對學生的愛縱然離不開規范的師德,但更多的是教師個體內心的善良本性,畢竟對于自己的晚輩,沒有多少人的本能里就充滿了排斥感,沒有多少站在講臺上的人看著臺下稚氣而陽光的臉卻不心生慈愛,更沒有多少人在與自己朝夕相處的孩子們的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不挺身而出,而這些愛的本身已經遠遠超越了一條“保護學生安全”“師德令”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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