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西北師范大學大四學生小張辦理了離校手續,接下來的日子就準備走上工作崗位了,可是小張的心里總是忐忑不安,因為他未拿到畢業證和學位證。原來小張上學期間辦理了助學貸款,由于貸款沒還清,他的畢業證和學位證被銀行抵押了。甘肅政法學院、蘭州交通大學等高校辦理了助學貸款的畢業生都有著拿不到”雙證”的遭遇。(7月7日《蘭州晨報》)
眼下正是高校畢業生找工作的黃金期,學生到用人單位找工作不能自話自說,要拿出證明來證明自己的身份和學歷,沒有畢業證和學位證如何能得到用人單位的信任?本來貧困大學生的就業就處于劣勢,如貧困使得他們常常兼職賺取生活費,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學業,經濟困難造成了貧困生就業投入成本的不足,沒有可依靠的“人脈”更使他們缺乏有效的就業信息資源,如果高校再以不還貸為由扣發畢業證、學位證,更使得貧困生雪上加霜,工作更加難找。沒有工資如何還貸呢?由此陷入了惡性循環。
對于銀行方面來說,一些畢業生還貸不積極,甚至有畢業生惡意拒付貸款的現象,如2004年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實施以來,甘肅省30所普通高校累計發放貸款金額超過2億元。不僅影響到銀行方面給學生發放貸款的積極性,而且影響到助學貸款的發放額度,使以后的貧困學生無錢上學,由此形成了惡性循環。作為商業機構的銀行即沒有承擔風險的責任,更沒有承擔風險的能力。暫時扣發學生的畢業證、學位證是銀行不得不為之的次優選擇。銀行方扣發學生畢業證卻越過了邊界,在法治社會,任何一種權力的行使,不僅要考慮合理性,還要考慮其合法性問題。
國家助學貸款按理說是由政府主導,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政府在其中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可事實上,國家的責任在隱退,學校成為銀行與學生借貸關系的介紹人或者擔保人,銀行與學生面對面借貸,銀行為了避免風險只能打借方的主意。由國家助學貸款轉變為銀行助學貸款,多方互贏成為雙方互輸。
讓每一個考上大學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是政府的承諾,重要的是具有社會性、公益性的教育屬于公共事務,面對作為公共事務的教育,政府必須履行公共事務提供和管理的重要職責,因為只有政府能夠承擔和履行這樣的職責。國家助學貸款不能異化為銀行助學貸款,需要政府的管理,使國家助學貸款名副其實。在筆者看來,首先要在制度上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完善學生、銀行、學校、政府等方面的責權利關系,如果學生失信可以追究某一方面的責任,重要的是由政府承擔學生失信的風險,而不能把風險轉移給銀行,如果違約是學生的責任,政府可以通過采取措施追究學生的責任,學生失信政府懲罰不僅合理而且合法,如果讓銀行來行使這項權利,就有可能導致權力的濫用。另一方面,為政府省卻了一筆“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的風險補償金”。(李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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