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記者昨從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獲悉,我省農村獨生女孩,有望享受在高考中加分的優惠政策。據悉,加分幅度可能為5分至20分不等。(見2009年2月1日的《楚天都市報》)
湖北省將給農村獨生女高考加分,無論政策有多好,但有一個問題卻擺在我們面前:只給農村獨生女高考加分,明顯會造成男女不平等。如容易造成農村獨生女和農村獨生子之間的不平等;容易使城市獨生女倍感不公平等等。
試想想,同是農村獨生子女,在高考升學面前,獨生女為什么要比獨生子高尊?為什么只讓獨生女而不讓獨生子享受更多的政策優惠?這與《憲法》中“男女平等 ”的法律規定相符嗎?再想想看,同是獨生女,同樣是響應了國家只生一個孩子的計劃生育政策,為什么農村獨生女可以加分,城市獨生女卻另當別類?這是不是一種新的歧視、新的不公?都值得打個大問號。
也許制定這一政策的初衷是為了破除農村“重男輕女”的傳統思想,給農村女孩更多的發展空間。殊不知,給農村獨生女高考加分,實質上是在給農村獨生子和城市獨生女減分,明顯不公。因為高考競爭是十分激烈的,差一分,或者考不上某某大學,或者要多付出幾千元、上萬元的代價,這無疑會增加一些貧窮家庭的經濟負擔。因而,對此種做法。部分農村家長和城市家長肯定會有意見、報不平,認為這是對農村獨生子和城市獨生女的歧視。畢竟,這種做法違背了教育資源分配的社會公正性。因為在現行的高考教育資源分配上,應該是“分數面前人人平等”。而給農村獨生女高考加分,不給農村獨生子和城市獨生女高考加分,等于是相對剝奪了同樣屬于學生身份的農村獨生子和城市獨生女應享的公平權利,違背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何況,我國的《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币簿褪钦f,農村獨生女能夠享受某種高考權利,農村獨生子和城市獨生女也應該享有,否則,就有違《教育法》之規定,彰顯了高考招生的不公。
按理說,給農村獨生女加分,是對農村家庭落實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一種認可與獎勵,但這種認可與獎勵也應該一視同仁;否則,只給農村獨生女加分,是不是說,農村的獨生子和城市的獨生女就沒有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而事實上既然是獨生子女,無論是農村的還是城市的,都已經遵守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既然都遵守了,為什么獎勵時卻厚此薄彼?
當然,由于觀念、經濟等因素,女孩從一出生就處于一種“天然劣勢”,她們自己和她們的家庭還要承受一些顯性和隱性的壓力,甚至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政府應該對她們予以更多的關懷。但這種關懷決不能建立在傷害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上,決不能建立在犧牲一方利益的基礎上,決不能建立在犧牲男女平等法規的基礎上。否則,無論出發點是多么多么的好,都是好心辦不公平、不公道之事。畢竟,好心辦不公平、不公道之事,是“兔子的尾巴——長不了的”。
作者:玫昆侖(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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