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教育局日前發出通知,稱泉州實驗中學和泉州外國語學校兩所民辦學校嚴重違規招生,因此對兩校部分學生學籍不予確認。對教育局的說法,泉州外國語學校校長許興丹辯駁說:“《義務教育法》規定‘免試入學’,而《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則賦予民辦學校自主招生的權利。因此,我們以考試形式選拔新生有法可依。”
因為是民辦學校,就可以拿《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利于自身的規定,來對抗國家《義務教育法》中的要求,舉辦招生考試,拔尖選優,加劇當地非良性教育狀態?
民辦學校要真正得到社會承認,恐怕還是要講教育的公益性,強調教育家辦學。《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文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南開大學的創始人張伯苓,就是民辦教育家,他一生從國內外為南開諸校募集的資金數以千萬計,而且大多數是個人行為,但他將資金分文不差地存入南開的賬戶。在他眼里,教育是傳道授業的事業,不是謀取私利的職業;是振興國民精神的公器,不是發財致富的跳板;是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不是高收費的“學店”。所以,他的學校才能保持旺盛的可持續發展動力。我們今天的民辦教育,是不是也應多一點這樣的境界和教育家氣魄?雷泓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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