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學術調查委員會為何要創新出“過度引用”的概念,讓當事者安然脫身呢?專家們難道不明白,假如“過度引用”可以被接受的話,那么,許多抄襲行為將不復存在。
云南中醫學院院長李慶生的一篇文章,被網友指證9500字中有將近3000字來自他人的論文,該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調查后認為,李文“ 引用篇幅過多且沒有采用引號將引文單獨列出,或在引文后直接加注腳和在正文中加以說明”,但由于其為“非原創性論文”,只屬于“過度引用”,而不構成對他人文章的抄襲。(《中國青年報》4月20日)
客觀上說,學術委員會得到的“事實”,是公正的,可是,對當事人進行處理的意見,卻違背基本的學術常識與法律規定。
根據基本的學術常識,由以上調查事實,很容易就可得到李院長的文章屬于“抄襲”的結論。國外曾有一名學者在課題申請書中,引用他人的觀點,但沒注明出處,而被認定為抄襲,被該學術基金取消其申請資格五年。更何況李院長的文章,公開署上自己的大名,發表在學報上。退一步說,如果學術委員會不接受國外學術界的“慣例”,那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李文對他人文章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大篇幅引用,已經超出法律所規定的“適當范圍”。
那么,學術委員會為何無法得到這樣簡單的結論,而要創新出“過度引用”的概念,讓當事者安然脫身呢?專家們難道不明白,假如“過度引用”可以被接受的話,那么,許多抄襲行為將不復存在。
這就不得不分析高校學術委員會的運作了。近年來,各高校紛紛成立了學術委員會或者教授委員會,名曰“學術自治”。可是,學術委員會基本掛靠在行政機構之下(比如人事處或科研處),“委員”往往由領導指派,沒有獨立活動的經費,也沒有獨立活動的權力,開展活動往往要聽學校領導的安排,如此一來,學術委員會很多時候成為一個擺設,而在處理學術不端等棘手事件的“關鍵”時刻,則成為“槍手”,給人表面上是在進行獨立學術調查的印象。
這就無怪乎輿論呼吁引入第三方力量進行學術不端調查,這種呼吁,其實是對高校自主辦學的嚴重不信任。在現代大學制度中,大學實行學術本位管理,由學校的學術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由全體教授組成,或者民主選舉組成)負責處理學校教育與學術事務,不受學校行政干涉,行政機構以及學校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必須接受獨立調查意見,做出嚴肅處理。另外,當學術不端涉嫌違法犯罪,國家司法部門將立即介入。而國內高校中,行政力量主導教育與學術資源配置,行政權與學術權對比嚴重失衡,難以推進真正意義的學術民主管理。
今年3月,教育部下發通知,明確高校對本校有關機構或者個人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負有直接責任,要建立健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工作機構,要對學術不端行為“零容忍”。在筆者看來,處理學術不端須從兩點著手。一是亟須恢復高校內的學術本位管理,建立真正獨立于行政的學術管理機構,即擁有學術決策權的教授委員會或者學術委員會,把高校的學術管理納入正常軌道。二是在高校學術管理沒有確立之前,對于學術不端的處理,完全堅持第三方原則,由人大專門委員會成員(本身就對公辦高校的辦學有監督權)、相關領域學術專家(堅持調查的學術標準)、媒體(輿論監督)等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不端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對于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引入司法程序。否則,僅僅依靠高校的學術自覺,在各種利益的糾纏中,很難對學術不端“零容忍”,反過來出現各種學術不端治理的荒謬丑聞。
□熊冰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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