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花季再流淚
——專訪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
佟麗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問題專家,10年來專心致力于我國未成年人保護事業。他創作的《未成年人法學》推動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的體系化研究;他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最初草案的主要執筆人;他牽頭組建了有超過8000名律師參與、被國外同行認為是全球最大的未成年人保護志愿律師網絡。
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對嫖宿幼女行為一律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4月8日,貴州習水縣嫖宿幼女案在習水縣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5名被告人被檢察機關以嫖宿幼女罪提請公訴。
應以強奸罪還是嫖宿罪起訴,一度引起各方爭議。對此,佟麗華認為,在貴州習水縣發生的案件中,被害人中包括多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其被強迫賣淫,而行為人在明知其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然嫖宿,實際上已經完全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證據充分,應認定為強奸罪從重處罰,而不是按照嫖宿幼女罪給予相對較輕的處罰。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強奸罪和嫖宿幼女罪兩個不同罪名,處罰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從重處罰,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佟麗華分析認為,嫖宿幼女與奸淫幼女的主要區別是,嫖宿行為帶有交易性質,即給被害人一定的財物。“但是分析犯罪構成,不難發現,嫖宿幼女罪是指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然同其發生性關系,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構成。即使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可認定為奸淫幼女,在行為人明知的情況下,更可以認定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響對行為方式的認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在行為方式本身已符合奸淫幼女的情況下,將嫖宿幼女行為作單獨罪名和相對較輕處罰的規定,既構成了對同一行為定罪處罰的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犯罪人。”
佟麗華說,“認定為奸淫幼女對幼女的保護更有利,也更有助于及時打擊和預防此類犯罪行為,因此應取消《刑法》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于嫖宿幼女的行為一律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公安機關應立即立案
在習水案中,被害人李某的母親發現女兒被侵害后,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卻一直得不到消息,只好帶女兒躲到外地。令人后怕的是,如果不是貴州省委領導做出批示,此案或許仍未水落石出,遵義公安局專案組如果不是在秘密調查取證,也難以推動此案的偵破。
性侵害案件立案難、取證難可見一斑。這也是被害人不主動報案的主要原因。在該中心統計的340個案件中,不主動報案的案件有36件,占案件總數的10.6%。
“目前公安機關嚴格的立案標準、取證方式對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并不適合。”佟麗華說。
在統計的一起案件中,15歲的小蘭被同村人強奸導致懷孕。在懷孕4個月后父母才發現報案。但警方表示,沒有確實證據無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需要等孩子出生后做DNA鑒定。
“拿到切實的證據后才能采取措施。公安機關這種取證方式對于未成年被害人來說付出的代價過于慘重。”佟麗華認為,目前面臨的問題是,在強奸案中,司法機關過于重視處女膜是否破裂的檢查和精液鑒定這些證據。在沒有上述證據的情況下,如果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后及時認真開展偵查,就可能獲得足夠的間接證據。
立案難對本來已經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傷害。佟麗華建議,區別對待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立案標準,對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只要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就應當立即立案而且開展調查,完善取證方式,提高偵查水平,采取恰當的方式和最大限度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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