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紹死在看守所
“如果當初得到了那4000塊錢,我們也就不告了!币晃皇芎θ说母赣H對記者說。
但是一個讓所有人感到意外的事情發(fā)生了,讓這區(qū)區(qū)4000元也沒落實:在宣判不久,被告人張祖紹死在了看守所!
關于張祖紹死亡的確切時間和死亡原因,司法機關沒有正式公布。一位離張祖紹家最近的受害人家長,最早聽到了這個消息。后來,北大婦女法律中心的代理律師也在法官那里聽到了這個消息。
原告張祖紹突然死亡之后,其家屬不再接受2萬元賠償?shù)目陬^協(xié)定。而且法院判決的其他賠償至今也沒有執(zhí)行到位。
北大婦女法律中心認為,雖然張祖紹已死,但是學校在這個過程中存在監(jiān)管過失,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2008年12月5日,北大婦女法律中心將一份民事起訴狀遞交至魯山縣人民法院,要求校方賠償原告交通費、醫(yī)療費和精神損失賠償撫慰金共計253000元。
2009年4月22日,此案在魯山縣人民法院審理。
當天,有很多老師前來旁聽,但是由于不公開審理而被擋在門外。
審理并不順利。被告方代理人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中“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為依據(jù),咬定法院就不該立案!吧踔粒ü僖策@么認為。”張帥律師對記者說。
當天庭審結束之后,法官告知,此案只開庭一次,讓雙方回去等待判決結果。
這樣的結果,讓家長們無法接受。他們決定追究幾位瀆職人員的責任。
家長們了解到,張祖紹是個“有前科”的老師。在這之前,張祖紹在魯山縣下湯鎮(zhèn)葉莊村小學任教時,就曾猥褻過一名十三歲的女生。
家長發(fā)現(xiàn)之后,校方?jīng)]有將張祖紹舉報到司法機關,反而在校長王光輝的協(xié)調下,張向受害女生家長支付3萬元了事。后在鎮(zhèn)教育辦主任黃鐵軍的幫助下,張祖紹被調到朝陽貫小學。
而朝陽貫小學更為偏僻,只有包括張祖紹在內的兩個老師輪流任教。“這其實是給了張祖紹更好的做這樣的事的機會。”張帥律師說。
結果,在張調到朝陽貫小學短短一年多之后的2007年12月,全校6名女生遭遇到了她們此生最大的一次磨難。而這樣的磨難,很可能影響到這些小女孩的一生。
案發(fā)后,朝陽貫小學校長張建國沒有檢討自己的過失,反而希望家長們息事寧人。他甚至跟孩子說:“你們還小,將來你們長大了,還要生娃娃的。”
家長們要求追究這三名公職人員的玩忽職守罪,將這三名公職人員的情況反映到了檢察院。但是直到2008年10月31日,家長們經(jīng)多方詢問才得知,魯山縣法院已經(jīng)對此案作出判決。但是家長們向法官索要判決書卻一直被拒。
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存在缺陷
張帥律師對記者說,代理此案有兩大難點,首先是證據(jù)不足。
“山里的孩子家長,尤其是爺爺奶奶輩的人,帶著孩子看病沒有要發(fā)票意識!睆垘浡蓭熣f,在法院判決的時候,這方面的物質證據(jù)只有一張醫(yī)院的發(fā)票,而且只有80多元,交通票保留的更少。
這給賠償數(shù)額的確認帶來很大的難度。同時由于被害人家屬未能有效地保存相關證據(jù),給刑事案件的審理帶來了極大的難度。
另外一個難點,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欠缺。
在民事侵權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已有了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對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法律卻規(guī)定法院不予受理。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這樣規(guī)定的初衷是認為,對罪犯已經(jīng)進行了刑法制裁的,如果再讓其進行民事賠償,對侵權人不公。但是張帥律師認為,“其實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性侵害犯罪案件,犯罪行為往往比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的損害更大。受害人得不到相應的賠償,難道就公平嗎?”
張帥律師還提出對于“師源性”性侵害犯罪,由于學校對于教師的任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諸多漏洞,導致校園內的性侵害發(fā)生,學校方理應承擔法律責任,但現(xiàn)行法律對這方面的未成年人保護也存在著制度性的不足!半m然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向負有監(jiān)管義務的學校主張賠償責任由于不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的,同時也不是針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出的,因此不應適用2000年和2003年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但是追索校方承擔賠償責任仍存在著制度性的障礙!睆垘浾f。
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頒布施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四條卻規(guī)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法律角度分析,學校的責任應如何認定似乎又變得很難分辨。教育部頒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司法實踐中成了對于學校方的法律責任認定主要障礙之一,以至于現(xiàn)有的判例對學校責任的認定大相徑庭!
現(xiàn)在,除了傷勢比較嚴重的格格一直在住院外,媛媛等幾個孩子已經(jīng)轉學,那里沒有同學知道她們曾經(jīng)發(fā)生的事。
媛媛的父親告訴記者,媛媛的情緒還算穩(wěn)定。由于離家較遠,媛媛等幾個孩子都寄宿在學校。由于不放心孩子,媛媛的父親過一兩天就會去看看她。
這個33歲的壯年男子,體會了什么叫一夜白頭。2009年4月22日開庭那天,律師張帥第二次看到他頭上的白發(fā),驚訝得一時無語。
北京師范大學心理學博士夏宇新一直負責為孩子們做心理輔導,她說,“孩子們遭受這樣的創(chuàng)傷已屬不幸,在接下來的日子里,讓孩子們在平靜中忘掉曾經(jīng)的傷痛非常重要。每個人都要經(jīng)歷很多,要引導她們積極地看待以后的人生。”來源:《法制日報周末》報 記者 焦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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