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的兒子即將參加高考,由于成績比較差,張麗私下非常擔心。但不久前,兒子還未參加高考,就收到一封某大學錄取通知書,這令張女士一家感到荒唐。這時,她聯(lián)想起近段時間來家里不停地接到自稱某大學招生負責人的電話,或有莫名其妙自稱某大學招生負責人的拜訪,她覺得很蹊蹺:“究竟是誰泄露了家里的地址和電話呢?”她于是求助警方。警方通過偵查發(fā)現(xiàn),泄露該信息的是一名負責高招工作的人員,該工作人員以一則信息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向民辦院校提供生源信息。其后,檢察機關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訴至法院。
個人信息是個人隱私的一部分,應征得個人信息的主體同意,才可在限定的目的范圍內使用。個人信息又屬公民個人所有,同時也是一種公共資源。對于高考學生個人信息泄露來源,教育部門認為,一般有以下三種:一是負責學生高中階段學習及報名事宜的各地高中學校及當?shù)亟逃块T,他們擁有本校或本地區(qū)的學生信息;二是負責向各大學投檔的招生辦公室,他們擁有最完整的學生個人信息;三是負責發(fā)送錄取通知書的郵政部門,通常高校會委托郵局發(fā)掛號信,因此郵局也擁有部分學生的個人信息。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增加的內容為: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單位犯罪的,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而教育部招生辦也明確表示,買賣考生的個人信息是嚴重違規(guī)行為,應嚴厲禁止,如發(fā)現(xiàn)有違規(guī)買賣考生個人信息情形的,將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嚴懲。
現(xiàn)實生活中,學生的個人信息已經成為一種可以變錢的資源,從以前需在專門售賣考生信息的公司購買,到現(xiàn)在主管高考招生工作人員直接售賣,花樣百出。一些民辦院校買回這些考生信息后,就按片區(qū)分發(fā)給招生老師,這些招生老師一般先給學生打電話,確認信息,然后給學生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檢察官提醒大家,考生的信息資料屬于個人隱私,未經考生本人同意而“泄密”,相關人員構成侵權。明碼標價、公開兜售或者將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嚴重造成了被害人人身危害,財產重大損失等后果,則可能構成侵犯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高考即將來臨,主管高招工作的人員,擁有本校或本地區(qū)的
學生信息的學校或教師,或其他有關單位、個人切莫因受金錢誘惑,違背職業(yè)道德,做出違法犯罪的事來。(楊文丁傳富)(作者單位:江西省銅鼓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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