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發的校園血案,令國家機器迅速動員起來,校園安全由社會問題甚至上升至政治層面。但很多人擔心,現在的一些舉措是不是運動式的,擔心過了這個風頭,就不再有效了。教育界人士認為,除了增強學校、家長、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校園的安全問題,必須通過校園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強制性、權威性,規范校園安全管理行為。(5月5日《21世紀經濟報道》)
事實上,早在1999年3月的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上,武漢水利電力大學郭生練教授就領銜湖北省代表團,提交了相關議案;此后,在多次人代會上,都有代表提交關于盡快制訂《校園安全法》的議案。可10年后,“校園安全法”還未見蹤影。由此造成的現實是: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有關對在校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之中。但這些法律的相關規定既不具體,也存在法律空白。
沒有具體的法律可依,取而代之的是每次校園事故之后的通知與整頓。5年前,公安部和教育部曾針對校園安全事故頻發,聯合發布了《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教育部又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各地隨之開展過治理校園安全的專項運動。但是,風頭一過,校園安全問題常常故態復萌。
通過校園安全立法,規范校園安全管理,將校園安全納入常態管理,由此顯得迫切。立法要涉及三方面:
其一,明晰校園安全責任。近年來發生的校園安全事件,很少被問責,一個重要原因是責任不清,不知道究竟是政府部門、學校,還是社區或者家長、學生自身的責任。據報道,“校園安全法”之所以沒有立法,是有關人士認為,“這么多內容,一部‘校園安全法’怎么寫,怎么寫得過來?”這恰恰表明,“校園安全法”更有立法的必要。只有明晰責任,才能各歸其位。
其二,建立校園安全的長效機制。從公安部門和教育部門制訂的措施看,方方面面的責任都有所涉及,但在執行中,卻帶有“應急”性質。比如,要求“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保衛組織、配備專業保安力量和必要的防護裝備,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守護”,在治理階段,督促指導可能很到位,教育部門和學校也花錢配備專業保安和防護設備,而過一段時間,看到校園相安無事,就可能懈怠。畢竟,措施沒有法律效力,督促指導之下,教育部門和學校可以執行,可以打折扣執行,也可以不執行。
立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制約校園安全的資金保障問題。政府部門應將所有園校,包括公辦學校、民辦學校(包括打工子弟學校),配置專業安保人員和安保設備的費用納入預算,統一為學校配置安保人員和安保設備。但現實是,在校園安保行動中,以北京為例,目前,各公立中小學校均按照要求提高了安保級別,安保設備統一發放,而地處城鄉接合部的打工子弟小學,則只能通過社會安防力量,自己想辦法解決校園安保問題,比如海淀新希望實驗學校“自制鋼叉”,打工子弟學校昌平區智泉學校“土法安保”等。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問題,無論怎么追責,都難以挽回損失。所謂教育公平,在目前最為緊迫的校園安保問題上,就不應該如此對比懸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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