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家住成都市錦江區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夏某成為我省某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下簡稱信用社)職工。此前,他險些因自己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被該單位錄取。在四川省勞動保障部門幫助下,依照《就業促進法》等法規“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的規定,該信用社改變作法,做出了錄用夏某的決定。
8月7日,省勞動保障網舉報投訴窗口出現今年1月1日 《就業促進法》實施后首例涉及就業歧視的投訴。夏某反映自己通過了某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招工的筆試、面試,在體檢后被告知因是乙肝“大三陽”不予錄取,要求糾正單位的違法行為!毒蜆I促進法》將拒招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殘疾人和農民工等3類人員視為就業歧視,其中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包括最常見的乙肝病原攜帶者。受理投訴當日上午,省勞動監察總隊辦案人員首先咨詢了華西醫院有關專家,明確了投訴中涉及的體檢結論乙肝“大三陽”與法律法規表述的 “傳染病病原攜帶者”、“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的關系,掃除了執行法規的醫學專業障礙。
當日下午,省勞動監察總隊對該信用社進行了調查,投訴情況屬實,認定該信用社將醫院做出的“大三陽,不合格”結論作為不予錄用的理由,分別違反了《就業促進法》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規定。辦案人員現場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糾正違法行為。由于對法規理解不到位,該信用社在收到整改指令后不積極整改,省勞動監察總隊遂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
在預先告知行政處罰的同時,省勞動監察總隊辦案人員于8月20日再赴該信用社所在地,會同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繼續向信用社主要領導宣傳法規。8月22日,該信用社做出了錄用夏某的決定。(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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