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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下午,大四學生小劉給本報“法援在線”來電說,他今年考研了,成績還得兩個月才能出來,現在忙著找工作。但如果考上研究生的話,他估計會“毀約”去讀研。有一家單位提出,如果到時他解除合同,就要支付3000元違約金。小劉很困惑:這個協議能不能簽,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有效?
其實,與小劉有同樣問題的畢業生不在少數。大家都想多條路:既考研又找工作。而用人單位的考慮也很實際,花費成本招的人卻違約了,所以想拿違約金來約束一下勞動者。求職者遇到用人單位提出違約金要求,應該怎么辦?
本報律師團的呂合強、韓清智兩位律師告訴記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只有在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和競業禁止這兩種情況下,才能約定違約金,其他情況下不能約定。不存在這兩種情況,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交保險、不支付工資、不提供勞動條件等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對小劉來說,即使簽了協議,其中的違約金條款也是無效的。所以,為了就業,小劉可以先簽這個合同。
兩位律師說,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特別詢問求職者:考研了嗎?學生對此應如實回答。但是如果學生為了得到工作而欺騙用人單位,也只是道德層面的問題,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偽造學歷、經歷的,才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并沒有提到考研問題。所以,這個問題還要靠勞動者的誠信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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