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人誣陷說自己偷了同學手機,13歲的初二學生張文(化名)認為自己冤屈的心情難以平復,遂找到學校的心理咨詢室(又稱“陽光屋”)進行傾訴,不料輔導老師找來多名老師了解情況,張文無法承受心理壓力寫下“冤枉”的字條縱身從心理咨詢室內跳下,造成3級傷殘,此后將只能與輪椅為伴。
至記者發稿時止,張文仍在廣州的醫院進行救治,整個治療費用超過百萬元。日前,深圳羅湖法院判定張文所在學校預防不力需賠付26.5萬元,但張父表示不滿意一審判決結果,昨日已訴至深圳中院。
緣起:被同學懷疑偷竊手機
據深圳羅湖區法院初審判決顯示,早在去年1月22日下午4時許,在深圳某外語學校讀初二的學生張文正在學校補課。在課間休息期間,同學黃某說丟了手機,有同學懷疑張文偷手機,跑去脫張文的褲子搜查,張文急忙跑開,眾同學隨后追趕,并將張文推倒在地。之后在張文被推倒的草叢里同學找到了丟失的手機,有同學認定是張文偷竊手機。
隨著圍觀同學增多,張文的任課老師遂上前詢問情況,并將張文帶到辦公室。張文當時明確告訴老師自己沒有偷手機,之所以在自己倒地的草地附近發現手機,估計是有人嫁禍,但他自己又無法證明,只能傷心哭泣。
慘劇:從心理咨詢室跳下樓
張文回到宿舍后,心情難以平靜,于是來到學校5樓的心理咨詢辦公室501房找到心理咨詢老師張老師尋求幫助。
其間,張老師又將年級主任齊老師、年級長羅老師等5位老師找到心理咨詢室,同時又把幾位知情的同學找來了解情況,最后幾位老師要求張文將事發經過寫成書面材料。
當日下午6時許,6名老師暫時離開心理咨詢室,到走廊上商量如何向張文家長反映情況,只過了兩三分鐘后,其中1名老師推開心理咨詢辦公室的門發現張文已不在室內,并發現窗戶打開。經尋找,竟然發現張文寫下“冤枉”兩字紙條后已經跳下5樓!
據法司鑒定,張文達到三級傷殘,雙下肢截癱、右上肢癱,左髖關節功能輕度喪失等。張父為救治張文先后在深圳、佛山、廣州等地醫院求醫。目前張文仍在廣州的醫院就診,生活依賴護理,且此后將只能與輪椅為伴。
各方觀點
張父:學校存在多項過錯
張父認為,6名被告老師在對本案事件調查過程中,采取先入為主的詢問方式錯誤推理是張文偷手機,調查過程中又采取誘供、恐嚇等方式,對張文施壓;被告老師輪番詢問,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導致原告心理情緒不穩方導致跳樓。
由此,張父一行認定張文所在學校應負全責,并提出了229萬元的索賠。
校方:已履行教育義務應免責
張文所在學校答辯時稱,張文的傷害結果是其自殺、自傷行為造成,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已履行了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校方已通過成立專門心理咨詢室等多種形式,對包括原告在內的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法律教育。在老師調查過程中,老師沒有使用過激語言,也沒有主觀偏向,行為并無不當。
法院:校方有預防不力之失
事后,羅湖法院認為,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由于此時該學生已脫離了父母的監護范圍,對未成年學生依法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本案中,由于校方在處理預防類似未成年學生跳樓等偶然事件方面的經驗不足,導致其在履行保護未成年學生義務方面存在一定過錯。
錯誤在于,事發前對張文跳樓的可能性缺乏預見,采取的預防措施不力。6名老師本應預見到一個13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在遇到被同學懷疑偷手機這類事件時,其心理承受能力可能較弱。尤其有心理咨詢老師在場的情況下,更應預見到原告可能因本事件產生極大心理困擾,繼而采取跳樓等過激行為的可能性。
同時,事發前心理咨詢辦公室的窗戶雖呈關閉狀態,但一個13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形下推開窗戶跳樓,顯然并不困難。而此時該心理咨詢辦公室的房門虛掩,也無老師貼身在側,導致不能及時發現危險情形并制止。
在當時的特殊情境下,以上過錯與張文跳樓之間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同時,法院認為張文自身具有較大過錯。據此,羅湖法院判定張家自行承擔所受損失的80%,校方承擔20%,也就是賠付26.5萬元。
對于該判決,張父稱已于昨日向深圳中院遞交上訴狀,深圳中院受理其上訴。(記者 劉啟達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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