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征求意見稿)》,《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將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記者發現,“保護學生安全”這一條被首次加入其中。據悉,該征求意見稿通過后,全國的教師都將奉行這一新的職業道德規范。(《新聞晨報》6月26日)
有輿論將此舉視為“范跑跑”事件的連鎖反應。盡管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27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進行修訂與個別人的個別現象沒有必然聯系,而是根據近年來教育和教師工作的新形勢作出的更加科學和有針對性的修訂(新華網6月27日)。但是毫無疑問,“范跑跑”事件引發了公眾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關注和討論。
修改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很有必要,時代發生了很大變化,道德領域也出現了新趨向。但在修改道德規范時要注意一點,道德規范不是法律規定,即便有人將規范沒有“保護學生安全”的規定當作自己失職的借口,我們也不能就此匆忙把它加入新道德規范。否則,道德規范就有可能失去其本來面目,不但起不到道德教化作用,甚至會產生一系列負面影響。
現行的教師道德規范是有漏洞,如何補救需要科學論證。道德規范應當倡導一種具有普遍性、原則性的精神品質,而不是規定一種具體行為。保護學生安全,是一種由崇高道德引發的具體行為,而不是一種抽象的道德規范。一個人只要具備高尚的道德,只要對學生充滿了關愛之心,他自然不會對處于危險境地的學生不管不顧。他一定會根據自己的能力,去判斷自己能做什么、自己該做什么。保護學生安全,這一具體行為,應當可以從師德中自然引申出來。道德規范對人的道德約束,其實不是明確的要求。具體怎么做、怎么把握,要靠道德主體去領悟道德規定,要靠個人的“道德悟性”。簡單化地把“保護學生安全”規定搬進道德規范,反而讓人失去了道德領悟的空間,難免產生誤解。
保護學生安全,不管是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道德規范的角度,都是教師不應回避的責任。但是,這同一種要求,在道德規范和法律規定中,應該有不同的表述和體現。道德規范和法律規定都是他律,但兩者存在很大的區別。法律規定是約束具體行為的,道德規范則是倡導普遍精神的。法律規定一般具體精確,道德規范則原則籠統。
“保護學生安全”說起來很簡單,在現實當中卻是個很復雜的行為,把這個行為界定清楚要靠法律規定。教師什么時候該擔負起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什么時候不必承擔責任,何種情況要承擔失職責任,何種情況可以免責,只有法律才能把這一條條闡釋清楚,界定清楚。實際上,《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里早就把學校、教師對學生人身安全的保護納入了法定責任和義務。
將“保護學生安全”加入道德規范的處理有些簡單化,可能無助于解決道德失范問題,或許還會引發其他倫理沖突。比如,有人在討論中提到,教師以后上崗是不是先到消防局訓練兩年,到特種兵部隊訓練一年,到醫院去學包扎兩個月。這種憂慮正說明,保護學生安全,這個復雜的行為不是道德規范可以描述清的。
修改道德規范的出發點很好,但修訂過程中千萬不要囿于某些特殊事件,打補釘補漏洞。道德規范本身就具有很強的抽象性、概括性,如果一對一地找漏洞,到處都是。照這個思路下去,新道德規范無論加入多少具體行為都不夠。(李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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