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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源市一名小學生為救同伴溺水死亡。昨天,濟源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救者家人賠償這名小學生家屬12910.56元。
2006年6月2日16時許,濟源市坡頭鎮一小學學生金鵬,到坡頭一水坑洗澡時,為救同學浩浩(化名)自己溺水身亡。
事情發生后,由于多次要求被救者家人賠償無果,金鵬父親一紙訴狀把被救者告上了法庭。
濟源中院終審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侵害,在侵害人無法賠償和無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何中有 賀麗敏 居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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