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宿舍內與同學發生爭執,被一把約50厘米長的砍刀砍傷。學生以學校管理上存在疏忽、漏洞為由,將學校和砍傷自己的同學一并告上法庭,索要11萬余元的賠償。昨日,沙坪壩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來自銅梁的王某,是重慶市立信職業教育中心的學生。他在法庭上訴稱,去年3月5日,一個關系要好的女同學告訴他,自己被湯某語言侮辱。當晚,他在另一同學的宿舍內碰到湯某時,就和湯某理論起來。由于話不投機,兩人爭吵起來并發生抓扯,他將湯某推倒在地,湯某起身離開了宿舍。不到半分鐘,湯某手持一把砍刀沖了回來,把他砍傷。隨后,同學把他送到醫院醫治,湯某失蹤。王某認為,學校存在管理上的漏洞,致使砍刀出現在學生宿舍內。此外,學校沒有及時報案,導致湯某逃跑。因此,他要求學校與湯某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的保衛科長昨日作為學校的代理人參加了庭審。他認為,學校反復強調不準在校內打架斗毆,還和歌樂山派出所一起對校內的管制刀具進行過清理,每晚還有老師對宿舍進行巡查。因此,他認為學校已經盡到管理責任。因為當時湯某承諾會妥善處理此事,學校也與湯某的家長取得過聯系,所以才沒有報案。湯某是在學校報案那天翻墻逃跑的。
“學校是讀書的地方,怎么會有這么長的砍刀?”王某的父親作為他的代理人,一邊比劃砍刀的長度,一邊質問保衛科長。
“我們總不可能天天清理吧?”保衛科長很無奈。
“那為什么要等到出事后第三天才報案?為什么讓他跑了?”王某的父親不依不饒。
“我們是學校,又不能限制他自由。”保衛科長委屈地說。
校方最后表示,如果法院判決學校應該承擔責任,要他們賠償多少,他們就會賠償多少。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法官宣布擇期宣判。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記者 王明 實習生 葉劍鋒 謝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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