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完善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預防和矯治制度
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統計分析的340個案件中,未成年人實施的性侵害案件有42件,占12.4%,比例并不在少數。“未成年人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的性侵害案件,存在利益保護平衡問題。而在具體案件中,這個問題表現尤為突出。”該中心主任佟麗華說。
13歲的小麗放學后放羊,同村14歲的小強突然將她拽倒,欲實施強奸。小麗在他胳膊上留下了一道抓痕后逃離。后小麗家人報案,經檢查小麗的處女膜沒有破損,也沒有外傷。該案被起訴到法院,法院對受害人小麗如何保護,對加害方小強如何定性有不同看法。
針對未成年人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的性侵害行為,2006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司法解釋體現了法律對被告人的特殊保護。
佟麗華認為,在這類案件中,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護則應當在民事賠償方面得以體現。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性侵犯女性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按照民事侵權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按照民事侵權支持女童獲得最大限度賠償的案例。”
“從這些案件可以看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性侵害其他未成年人,雖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仍要付出代價,需要按照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以更加保護受害方的利益,使行為人和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平衡。”佟麗華說。
佟麗華指出,事實上,由于實施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都具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反映了對于早期出現的兒童不良行為應當如何有效矯治的重要問題。
他認為,我國目前對于具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干預措施很少,而且很難起到作用。“按照現有規定,可以將具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送入‘專門學校’,但是在實踐中,如果未成年人及其家長不愿意將其送入,則很難送入。即使被送入專門學校,由于專門學校目前的教育方式以及教育內容,矯治效果不理想。”
佟麗華說,按照規定,如果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被送去收容教養。“但實踐中收容教養的結果表明,一些未成年人不僅沒有被矯治好,反而在收容教養期間受到交叉感染,出來后繼續實施犯罪。因此,現有的矯治方式不僅少,而且不理想,我國并沒有建立矯治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多樣化干預體系。”
他舉例說,在一些國家如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均針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形式、出現的階段和個性需要規定了參加警民俱樂部、社區勞動、特殊教育項目等多樣化的措施。為此,佟麗華建議我國在借鑒其他國家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完善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預防和矯治制度,不僅實現多樣化,也達到有效性。本報記者 崔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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