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約人毆打女同學,還撕破女同學的衣服使其身體裸露于眾。女大學生陳玉(化名)被拘留10天并處罰款500元后,一紙訴狀將公安局告上法庭。近日,市五中院裁決維持原判。
23歲的陳玉是一名女大學生,與22歲的李青青(化名)是同班同學。2008年6月,兩人因瑣事發生了糾紛。當月20日下午,陳玉約上自己的朋友李某、楊某,在沙區某大學一學院門口堵住了李青青。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幾個人圍住李青青,對其拳打腳踢,并扯破李青青的上衣,使李青青的身體裸露在大庭廣眾之下。接到報警,市公安局文保分局的民警趕到現場。
經過調查取證,公安機關認為陳玉與朋友的行為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對陳玉拘留10天并處罰款500元。
陳玉將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一審法院駁回了她的訴求。陳玉不服,向市五中院上訴。市五中院認為,文保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原審法院判決維持該處罰決定正確。為此,市五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莫雪慶 實習生 田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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