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內有條件的地方,民辦學校和教師有望參加事業單位保險,享受和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保險待遇。日前,《四川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經省政府122次常務會原則通過,即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在通過網絡、立法聽證會廣泛征集意見后,《草案》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吸收了不少意見,并作出了部分調整。
“這對民辦教師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我國第一所民辦學校光亞學校的創始人卿光亞得知此消息后激動不已,稱這對進一步提高民辦教師潛在待遇,降低民辦學校壓力有重要意義。
民辦教師可參加事業單位保險
由于公辦學校老師是國家事業單位編制,民辦學校老師是企業員工,民辦學校老師現在購買的是企業養老保險,相比公辦學校老師購買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保險費用比公辦學校多好幾倍不說,退休金還比公辦學校低,這已經成為民辦學校老師最大的后顧之憂。很多人反映,這種不平等已影響到民辦學校教師的穩定性,極大限制了民辦學校的發展。為此,省政府法制辦調查后認為,民辦學校教師按照事業單位標準繳納養老保險,對穩定民辦學校教師隊伍,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有積極作用。
在借鑒了寧波、杭州、連云港等省外城市的規定后,修改后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工工資專戶制度,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依法交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地方,民辦學校和教師可以參加事業單位保險,鼓勵民辦學校為教職工購買養老、醫療等商業保險。
卿光亞說,對民辦老師來說,退休金可以拿得多一些,單位繳納的保險費少一些,實際是保障了民辦學校及教師的平等地位和權利。這對吸引優秀教師到民辦學校,提高民辦學校教學質量,都有很大好處。
風險保證金不再硬性規定比例
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曾規定,民辦學校要從年度學費收入中按3%的比例提取風險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由審批機關監控使用,當保證金累計達到學校資產總值的50%時,可不再提取。學校可以將風險保證金臨時用于學校大型項目建設和設備購置等,但累計使用不得超過風險保證金總額的50%。據悉,此舉是為了防患于未然,比如預防學校發生擠壓、校舍倒塌等安全事故,避免辦學者假借辦學之名賺取錢財、抽逃資金等。
在征求意見及聽證中,不少代表對此提出異議,認為靠學校拿錢的辦法規避風險會帶來更大的風險。如果按照50%的上限,資本雄厚的學校要拿出上千萬甚至上億元的資金作為風險金,這是巨大的負擔。聽證代表認為要求金額過高,不利于學校發展。
省政府法制辦反復研究后,并會同教育廳、勞動保障廳同意,《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立民辦學校風險保證金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風險保證金及利息屬民辦學校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草案》沒有再對風險保證金的比例做出具體規定。
錦官新城小學校長李俊霞對此認為,除了現有的對民辦學校的政府審計部門外,應該設置一個專門對民辦學校的財務進行審計監控的機構。風險保證金制度是對民辦學校的有效規避,而政府的支持是另一個重要因素。民辦學校辦教育不同于一般的企業投資,只有長線投資才能真正把教育干好。
民辦學生享有同等乘車優惠權
一張民辦學校的學生證,和公辦學校的學生證有什么區別?反正去火車站買火車票時,無法享受到公辦學校的優惠折扣。為此,《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轉學、考試、就業、參加先進評選、乘坐交通工具、生源地助學貸款、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在對民辦學校獎勵和扶持問題上,《草案》中還規定,政府可以根據義務教育需要,和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受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并按照當地公辦學校收費標準收費的民辦學校,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同年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相應教育經費標準,按照實際接納學生人數撥付教育經費。
“這說明政府真正認可了民辦學校的地位。”成都第一位從公辦學校“下海”到民辦學校成都三原外國語學校擔任校長的楊能生說,以前,政府對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待遇天壤之別,如果這條規定最終能實行,是政府在對待兩種學校的態度上展現“公平”的表現。唯有這樣,才能調動民辦教育投資者的積極性。(記者 趙倩 實習生 吳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