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9日)起至2月2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體辦公室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草案)》面向社會進行公示。今后對違反學生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但不得責令學生轉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也可以依法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學校不得變相推銷商品
記者發現,與去年9月市政府法制辦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辦法草案相比,新公示的草案增加了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另外,學校不得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參加商業性的演出和慶典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學校、學生訂購教學輔導材料和報刊雜志。
學校必須公布招生結果
草案指出,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每所公辦學校的就近招生范圍和招生人數,并向社會公布。另外,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接收學生,并將招生結果向社會公布。
教師五種行為將被處分
公辦校教師工作日禁兼職
辦法草案同時明確限制了備受社會關注的“有償家教”現象,規定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所在學校的學生接受有償家教。和去年的草案相比,這份草案刪掉了“公辦學校教師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規定。
學生“增負”處分學校教師
記者發現,新草案增加規定,學校和教師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得違反規定增加學生課業負擔,增加考試科目的課時或者減少非考試科目的課時;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對學生進行排名,也不得動員、組織本校學生參加社會力量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否則,將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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