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昨天公布《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規定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貸款全部償還之前發生的利息將由國家代為償還。
據悉,本市實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逐年代償辦法,即學生畢業當年和次年各代償本金的30%及相應利息,第三年代償本金的40%及相應利息,三年代償完畢。每生代償資助總額以該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和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產生的利息為限。
除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等原因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之外,對服務期未滿3年,提前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由就業單位人事部門通知相關畢業生原畢業高校,由學校取消其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或者由高校畢業生本人主動聯系原畢業學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學校應及時將取消代償資助資格學生的相關信息報送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具體經辦銀行。
被取消代償資助資格的當事高校畢業生須全額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對于不再符合代償資助條件又不及時向學校提出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確認書的學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由經辦銀行將其不良信用記錄錄入國家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并由學校進行公示。
具體申請程序可查詢上海財稅網或者向所在學校、市教委咨詢。(陳韶旭)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