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報考當年在省級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測試項目范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標準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7.同時符合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級招辦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凡符合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向社會公示,公示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負責進行,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項目一般不應超出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范圍。有關省(區、市)確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須經本省級招生委員會研究確定,并報教育部核準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于向本地區高等學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累加。
48.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9.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定向就業招生可采取單設志愿、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定的降分范圍內對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對高等學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可采取補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50.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等學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等學校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等學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軟件在網上進行。高等學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的同意。
省級招辦根據高等學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后,可在高等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為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51.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2.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級招辦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還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等學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等學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等學校還須附加有關省級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應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并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考生可通過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53.各省(區、市)錄取工作應于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應在8月20日之前結束。
54.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等學校的辦法。
55.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56.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等學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57.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須于4月15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gaokao.chsi.cn)。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于4月25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等學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等學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各省級招辦須在9月1日之前按規定向教育部上報各高等學校在本省(區、市)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有關招生錄取數據庫,錄取數據報送工作要全面、準確、規范、及時。各省級招辦上報的數據將作為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主要依據。
58.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等學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流失率超過本校高職計劃總量10%的有關高等學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生委員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區、市)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根據考生志愿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有關高等學校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并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等學校。少數確需跨省補錄的專科層次高等學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準后方可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有關省級招辦在高職(專科)補錄工作開始前,須將補錄工作方案、參加補錄的高等學校名單及擬補錄人數報教育部備案。補錄工作結束后三日之內,須將補錄考生錄取數據庫上報教育部。
59.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招生管理職責
60.教育部負責各類高等學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領導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
(2)制訂并發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3)確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批各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科目設置方案,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和高等學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將匯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一分送各省級招生委員會;
(6)指導、檢查各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1.省(區、市)、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招生委員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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