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至2009 年,《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走過20個年頭。這部當時超前的法規,現已落后于時代,日前山東省正式啟動該條例的修改程序,4月20日,省人大內司委和團省委召集相關部門和專家,就條例的修改進行研討。
據團省委副書記張濤介紹,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于1991年,并于2006年進行了修改;而《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在1989年就已制定,從其內容和體例來看在當時都具有超前性,但20年間一直沒變。現在,該條例已列入省人大2009年度的立法計劃。
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劉德玉說,“已經20年了,確實應該改了,里邊有些提法確實有點過時。山東應該參照國家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進行修改。”
比如我省的條例對“未成年人”的定義是“六周歲至十八周歲”,而國家的未保法規定的是“未滿18周歲”。 “收容遣送制度”已在2003年被國務院廢除,代之以對城市流浪人員的救助制度,但我省的條例對生活無著的流浪未成年人仍規定使用“收容遣送”。
除了與新法的諸多矛盾之處外,20年間社會巨大變遷,產生了很多新事物、新問題,也給未成年人保護立法提出了新課題。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長謝萍說,國家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網吧、戒除網癮問題,還有未成年人吸毒的一些問題,而1989年山東立法時,這些事物和問題還沒出現或不突出。此外還有一些提法很陳舊,應該刪除。比如“童養媳”、“工讀學校”等,現實中幾乎不存在了。
而20年來實踐中一些好的做法,大家建議此次修改應采納。比如對未成年犯,我省有社會調查員制度、社區矯正制度和前科消滅制度,對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作出了有益嘗試。(高園 徐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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