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4日電(記者李菲)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個別考生為享受少數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優惠政策,違反有關規定變更民族成份的現象。國家民委等三部委近日聯合下發《國家民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份有關規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父母雙方均不屬少數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考生在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報名時填寫的民族成份必須真實有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通知要求,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須嚴格按照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民委(政)字〔1990〕217號)辦理。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先向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文件?h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在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實地調查)后作出初審意見。初審同意后,上報地市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核實并簽署審核意見。對其中符合變更條件的,再轉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逐級呈報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后辦理變更手續。未經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公安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手續。
通知指出,考生民族成份的確認,應堅持考生本人所填報的民族成份與考生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相一致的認定辦法?忌贁得褡宄煞莸膶徍擞僧數亟逃姓块T在指定的考生報名點指派2名以上人員負責?忌鷪竺麜r,必須出示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16周歲以上的考生還須出示居民身份證原件。如發現考生所填報的民族成份與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不相符,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可轉由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戶政部門進行認定。
通知要求,各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考生要認真把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公民確定和變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規定,規范工作程序。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監督檢查。對于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將漢族成份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經查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并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通知強調,各級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協作,規范程序,公開透明,監督到位。要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和政策咨詢工作,切實維護民族政策的嚴肅性。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考生民族成份確認工作明確到部門,落實到人員,嚴格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玩忽職守,違規將考生漢族成份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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