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發布《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與去年對比,今年的高招政策有6大變化,其中今年特地對“高考移民”問題給出明確的處理辦法,并對考生異地借考的條件做了明確規定。
>>借考之難題
自主命題地不方便借考
2008年全國高考實施自主命題的省、區、市仍是16個,考生人數約占全國考生總數的2/3。自主命題省份包括:上海、北京、天津、重慶、遼寧、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陜西。由于自主命題會導致試題不同,因此會給異地借考帶來麻煩。
>>借考之北京
在京借考須外地省招辦批
擁有外地戶口的高三畢業生,能不能在北京完成高考呢?按照北京市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因公集體長期在京工作的外地職工及其子女申請在京借考,應首先征得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批準,并由現工作單位征得所在區(縣)高校招生辦公室同意,方可在京借考。
-政策解讀·6大變化
1
新增兩類不得報考人員
往年,教育部規定三類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3)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教育部又增加了兩類人員不得報考:(1)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的應屆畢業生;
(2)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考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教育部首次在招生工作規定中明確將弄虛作假獲取報名資格及作弊情節嚴重者納入不得報考人員行列。
2
異地借考限定試卷相同地
教育部在今年的招生規定中對“異地借考”做出了新的條件限制:要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并滿足其他相關條件方可申請借考。
其具體規定如下:“因公長期在非戶籍所在省(區、市)工作的人員或其隨身子女,確需在其工作或學習地借考的,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學習單位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并經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學習所在地的省(區、市)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處理。”
3
招生簡章內容審核更嚴
今年,教育部進一步加大對高等院校招生簡章的審核力度,在規定中明確要求各高校招生簡章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發布,且不得擅自更改,并明確規定: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規定表明,今年經教育部審核后的各高校招生簡章將于4月15日后在陽光高考平臺(gaokao.chsi.com.cn/)上集中發布,供考生查閱。
4
新增“平行志愿”相關規定
2008年,教育部在湖南、江蘇、浙江、上海、安徽、遼寧等6個省市實施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的試點改革。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模式,有效降低了考生志愿填報風險。
今年,教育部在去年基礎上又新增了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廣西、云南、貴州、四川、寧夏等10個省區進行改革試點,使平行志愿投檔模式進一步在全國推廣。
在招生規定中的“投檔”和“錄取”兩個階段分別增加了對“平行志愿的”相關規定:投檔階段相關規定: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省級招辦應向社會公布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并根據高等學校公布的招生計劃數和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向各有關高等學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等學校可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同一批次內所有高等學校在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劃數和調檔要求后,省級招辦開始進行平行志愿投檔,并負責向社會公布各高等學校實際招生計劃數和錄取分數線。”錄取階段相關規定: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定向就業招生可采取單設志愿、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定的降分范圍內對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對高等學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可采取補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5
“二級運動員”最多加20分
首次加入具體規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報考當年在省級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測試項目范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要求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6
明確規定找人替考將受罰
新增了三類違規人員
今年首次明確規定以下三類違紀考生也將受處罰,這三類人員是:(1)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的;(2)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考試的;(3)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的。
對違規考生應受到的處罰做出明確規定,并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高等學校在校生,高等學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報名考試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增加“高考移民”規定
教育部在今年的招生規定中明確規定: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的考試工作人員,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的相應規定進行處理。(記者周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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