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天心區(qū)南湖片區(qū),是長沙市中心繁榮之地,房價也在屢屢攀高。2009年8月,長沙市政府突然下達征收一項名為“南湖片區(qū)開發(fā)分攤費”的城市基礎設施費用,要求南湖片區(qū)已購地的房地產企業(yè),必須按照每畝近200萬元的標準,補繳開發(fā)分攤費。如不繳納者,不僅不給予辦理正常的開發(fā)手續(xù),甚至可以由市政府按原地價收回其土地使用權。(6月29日《21世紀經濟報道》)
實際上,倘若“開發(fā)分攤費”師出有名,倒也可以,但當?shù)匾罁氖歉静痪叻尚ЯΦ恼ぷ鲿h紀要文件,從這個層面上講,開發(fā)分攤費,不僅法律效力不夠,而且也不具有合法性。
基于房地產領域的費稅租混亂現(xiàn)狀,筆者覺得,國家很有必要開展一次“大掃除”。先說費,種類繁多。各地政府在房地產開發(fā)過程中所征收的費用,除了土地出讓金和雙重配套費外,還要收取藍圖審查費、防雷檢驗費、防震檢測費、綠化費、墻改費、施工放線費、規(guī)劃設計費、管線綜合竣工圖設計費和電力委托費等多達50余項,涉及25個部門,這些成本約占到房價的15%至20%。
除“費”多外,在我國房地產三級市場上,無論是從稅收種類,還是稅收負擔,都很“可觀”。譬如說,稅率為3%的契稅;稅率為5%的營業(yè)稅;從30%到60%稅率為四級累進稅率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營業(yè)稅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3%教育費附加稅;稅率為0.5‰的印花稅;另外,還有房屋銷售所得稅、二手房轉讓稅以及正在醞釀中的新稅種……經過權威人士統(tǒng)計,這些稅負成本約占到房價的15%。費與稅兩者加起來,意味著占整個房價的30%一35%。
再說“租”。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政府讓土地使用者一次預繳了70年租金。由于地租幾乎是“無本萬利”,且大都不納入財政預算,如此一來,不少地方政府都對此樂“收”不疲,每年都有上萬億元的進賬,成為他們自由支配的“金庫”。
現(xiàn)在關鍵的問題是,國家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勇于排除各種利益集團的干擾,拿出十足的膽量和勇氣,對現(xiàn)有的房地產稅費來一次徹底“大掃除”。具體來說,一是正稅,在稅制改良中既要照顧到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搭建一個規(guī)范化房地產稅收體系,又要把不具備稅收性質或者有重復征稅的稅種,該停征的停征,該合并的合并征收;二是明租,要與土地出讓金收取方式的改革同步進行,從一次性收取的批租制改為分年收取(或者稱年租制),使其作為地租的性質更加明確;三是清費,是清理整頓各種收費,只收必要費用,杜絕亂攤派、亂收費、以費代稅。 (吳睿鶇 稅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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