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嘉興7月7日電 (記者 李飛云 通訊員 南歷)丈夫去世,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妻子以及他們的兒子理應繼承死者生前的財產。但當他們要求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時,負責手續辦理事宜的浙江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卻告知要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然而,面對1萬多元的公證費、評估費,母親王娜和兒子俞靈選擇了訴訟維權,他們把市建委告上法庭,要求立即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7月7日,案子在浙江嘉興市南湖區法院開庭審理。
母子倆:沒必要出這筆錢
今年1月,王娜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一套1-2層的商業用房。5月,作為法定遺產繼承人的母子倆到市建委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但工作人員告訴他們,想要辦理手續必須進行繼承公證。
于是,母子倆又前往公證機關咨詢,那里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們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要交一筆費用,正是這筆費用讓王娜嚇出了一身冷汗。“他們告訴我,先要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根據房產價值收取2%的公證費,這樣一算,公證費和評估費加起來就超過了1萬。這筆費用完全沒必要出啊!”
市建委:我們是照章辦事
嘉興市建委主任陶金根作為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他答辯稱,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原告申請材料不齊全,被告當時已告知原告應補交“繼承權公證書”,被告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被告方代理律師還表示,根據建設部、司法部《關于房產登記辦法中加強公正的聯合通知》,凡事繼承房產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繼承人應該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另外,浙江省《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實施細則》也規定了,辦理因繼承發生的轉移登記,申請人應該提供經過公證的繼承證明。
對此,原告方代理律師提出了反駁:“根據《公證法》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該聯合通知以及實施細則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沒有權利規定必須要公證的事項。”
被告方表示作為省建設廳的下級機關,應該按照上級機關制定的部門規章辦理手續。“我們無法判斷聯合通知是否規定公證事項,我們只是照章辦事。
公證程序增加了繼承成本
庭審中,圍繞是否需要辦理公證手續雙方展開激烈的辯論。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聯合通知只是部門規章,不能加重當事人的義務。“當要求我們辦理公證時就意味著要求我們出公證費用。其實公證的證明效果和原告提交材料證明的效果是一樣的,法律規定證明效果相同的情況下,可以辦理公正,也可以不辦理公正,這是原告的權利。”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原告持結婚證、戶口簿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據要求被告辦理,被告卻用部門規章的形式加重了當事人的繼承成本,行為顯然違法。”
對此,被告方對原告的訴訟行為表示理解。“因為不想花費公證費狀告我們單位的例子還是頭一次,我們對他們選擇訴訟維權的方式表示理解,畢竟1萬多的公證、評估費并不是小數目。但我們也是依據上級部門的規定依法履行職責。庭后,我們將會把情況向上級機關和相關部門反映,建議將公證費用適當調整,如果費用合理,我想老百姓還是愿意花這筆小錢的。”陶金根如此表示。
此案將擇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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