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國家統計局在其公布的《2005年以來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待售情況》中解釋,住房空置面積是指某一時點上已經售出但實際無人居住的住房面積。而“準確的房屋空置率數據的獲取,有待于全國住房普查或含有相應住房信息的人口普查”。
由此可見,對于房屋空置稅,甚至對于所有房屋保有環節進行征稅,一個首要的前提是要對房屋的基本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這項普查應該是建立在與居民家庭信息匹配的基礎上。除此之外,征稅的實現還需要做大量具體細致的工作。如果要征收房屋空置稅,如何判定是空置,判定是空置之后如何征收,是一戶一戶上門征收,還是以上繳的形式征收,如此等等,這其中有些問題可能容易解決,有些問題解決起來則需要一定的時間,甚至需要花費高昂的成本。
楊紅旭認為,在這些現實問題面前,房屋空置稅目前還只可能停留在概念階段,在執行層面的難度極大,即便硬著頭皮上馬也不一定能發揮很好的效果。
解決房屋空置不能“一稅了之”
其實在商品房市場出現一定數量的空置住房不僅無法避免,而且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定數量的空置房為人口的流動提供了必要的房源保障,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將空置房的數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在這方面世界許多國家都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
據楊紅旭介紹,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對空置房的調控是建立在物業稅、房地產稅等保有環節稅收比較完善的基礎上。只要業主能夠出示房屋的自住證明或是多套房屋的租賃合同,就能相應減免物業稅、房地產稅,這種通盤考慮作“減法”的調控政策,比起直奔主題的“房屋空置稅”顯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與合理性。
中國社會科學院價格與稅收研究室副主任張斌說,對于房地產調控來講,與其將關注的目光集中在如何出臺新稅種上,不如探討一下如何在先行稅制下通過嚴格征管來實現房地產調控,例如我國的稅制中對于出租性住房是要征稅的,但在現實的執行中卻差強人意,例如對我國個人出售非自住性住房要征個人所得稅,但在具體的征管中也有待更加嚴格。
畢竟,稅收是件非常嚴肅的事情,要充分考慮到可操作性和公平性,從稅制設計上來講,在我國目前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和房產屬性千差萬別的情況下,如果稍有考慮不周,不僅不能起到相應的政策作用,反而會引起社會上經濟利益的糾葛。
陳國強表示,對房地產稅制改革而言,必須將其放在中國現行稅制乃至現行經濟體制的大背景下來討論。大量空置房的存在有著復雜的社會背景和經濟背景,這其中既有民間投資渠道相對狹小的問題,也有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等各方面的問題。將空置房推向市場,抑制投資和投機需要多管齊下,而不僅是寄希望于出臺一個新的稅種。(記者羅宇凡、何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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