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貼士
如何界定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而在如何界定是否是閑置土地上,2010年3月1日開始執行的《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規定:
(一)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期限,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用地面積占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用地面積不足1/3或者已建設投資額(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總建設投資額(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以上定義和條款可以看出,政府在界定閑置土地上的難度。第一、第二條還可以做到,一個比較強大的系統就可以做了,但第三條這個看上去非常仔細的細節,卻變成了最難執行的條例。因為在建的成本國土部門是很難在第一時間拿到手的。這需要多部門之間的合作,以及開發商的配合,所以取證難度相當之大。界定是否閑置,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而在這段時間內,閑置土地可能有進一步升值了。
南方日報記者關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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