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下月1日正式實施,新規“罰”字當頭,寄望“重手”治“亂市”。《辦法》中規定,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10日內要一次性公布預售的房源和價格,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進行非公開預售,否則按實際銷售的商品房數量每套處10萬元罰款。
行業誠信缺失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負責人介紹說,深圳房地產行業準入門檻低,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房地產從業行為不夠規范,特別是行業誠信缺失的現象還較普遍。
深圳房市究竟有幾亂?今年3月,記者經過連續摸底暗訪深圳十余個在售樓盤發現,違規銷售現象比比皆是,主要表現為“捂盤惜售”、“內部認購”以及“價格不透明”等。位于南山華僑城片區的某樓盤銷售存在多次開盤行為。該樓盤2007年12月30日首次開盤,推出2棟小高層138套單位。時隔兩年之后,2009年10月31日第二次開盤,但也僅推出了現有房源的三分之一———350套單位。到了2009年11月22日,該樓盤再次加推150—220平方米的單位。
違規未見曝光
深圳市社會科學院城市運營中心主任高海燕表示,“捂盤惜售”所反映的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其本質是開發商采取的一種銷售策略,涉及的是對銷售時機和推售節奏的選擇。開發商“捂盤惜售”,真實目的就是為了獲利。以上述樓盤為例,3次開盤或加推,時間延續兩年多。2007年12月30日首次開盤時,該樓盤銷售均價為2.28萬元/平方米;2009年10月31日第二次開盤時,銷售均價已經上漲到了2.8萬至2.9萬元/平方米;2009年11月22日加推大戶型,其銷售均價也隨之上漲為3.2萬/平方米至3.3萬元/平方米。
今年3月,記者專門檢索了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網站上的房地產違規曝光記錄。自2007年2月2日—2010年1月12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網站上曝光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經紀人、經紀人助理、估價機構、估價師、估價師助理各類違規現象3920條,其中涉及開發企業的有15條,但均無捂盤惜售等違規銷售行為的記錄。
博改造先“存錢”
“要進入城市更新項目的開發商,以后可能要先將開發資金托管給銀行共管。”此前,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曾表示,針對近段時間《深圳城市更新辦法》出臺后引發一些無資質開發商紛紛入駐小區博“改造”的現象,深圳將規范企業的開發新項目行為。果然,本次出臺的《辦法》要求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在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建立項目資本金,并對項目資本金的提取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明確銀行對資金的監管責任,以確保項目資本金不被挪用。
《辦法》還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預售前,項目資本金賬戶余額應當不低于項目資本金10%,并在項目取得規劃驗收合格憑證后,方可提取使用。違反這項規定,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不予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經頒發的責令暫停預售。
重罰違規者
即將實施的《辦法》列舉了開發商存在“隨意提價”、“捂盤惜售”、“非公開預售”等種種亂市行為,明確了“重罰”治市的原則,重點明確了價格申報與明碼標價制度。
隨意定價:罰款10萬
《辦法》明確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報價格部門備案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確需調整銷售價格且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15%的,應當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同時規定,商品房銷售價格未申報備案,或者調整銷售價格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由價格監督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 萬元罰款。
非公開預售:每套罰10萬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10日內通過房地產信息系統一次性公示全部預售商品房及預售價格等相關信息,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進行非公開預售,否則按實際銷售的商品房數量每套處10萬元罰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售樓現場公示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面積測繪報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十一項材料,否則按未公示材料每項處1萬元罰款。
中介代收過高交易款:罰款5萬
在房地產經紀和估價方面,為規范中介代收交易款項制度,《辦法》規定,未經交易各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代收或者監管交易當事人支付的任何款項。經交易各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代收或者監管交易款項,但代收或者監管的數額不得超過交易價款總額的百分之五,超過限額代收或者有監管交易款項行為的,每次處5萬元罰款。記者陳驍鵬、通訊員虞海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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