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終于公布了全國閑置土地的數據,但實際數據可能還要更高些。國土部承認,閑置土地是房地產用地違法違規的主要問題,而在這個主要問題上,犯錯誤的主要不是開發商,而是政府,受益的則是開發商。
國土部有勇氣承認自己在土地閑置上要負六成責任,值得贊賞。但贊賞之余,私見以為,這還不夠,政府應該負全責。
首先,根據國土部的說法,政府和客觀原因造成閑置的約占六成以上,這六成責任是因為毛地出讓拆遷難、調整規劃等原因造成的。2004年前,土地多為協議出讓,當時出讓的地塊中有許多是“毛地”,但此后出讓的土地一般都由土地儲備中心招拍掛出讓,應該都是凈地。但實際執行時,確實仍有毛地出讓,特別是為了完成已經公示的年度供地計劃時更是如此,有時甚至還會出現搭售現象:附帶拆除地塊邊上的其他建筑物或構筑物!城市規劃是受法律保護的,建設用地在出讓時也都有明確的規劃條件,但領導的更迭和個人喜惡、開發商的討價還價常常使規劃成了權與錢的奴婢。當然,還有任志強所說的把土地當魚餌招商引資,吸引開發商上鉤的事例。此外,雖有明文限制一次性出讓大面積土地給開發商,但仍有很多開發商擁有幾百萬平方米的大盤,讓開發商可以化整為零,坐地收利。正因為很多土地在出讓時就先天不足,才讓開發商拖延開工有了合法依據。這60%的板子只能打在政府身上。
其次,監管不力也是政府的責任。根據規定,土地閑置兩年就該收回,但我們看到閑置的土地很多不止兩年。監管不力,原因之一是國土部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你要他清理閑置土地,等于說他土地監管有問題,而且事實上其中確實有很多問題。讓他自己糾自己確實很難。連國土部都承認,政府原因造成的閑置比例大、協商查處難度大,查處結案率比較低。除此之外,也許,有些地塊還有一些見不得人的貓膩,一旦收回,問題就將隨之曝光,這就更增加了查處的風險。地方政府也是閑置土地的保護傘。國土部說得婉轉:還有一些地方認識還不到位,清理摸底不夠全面深入,查處力度、聲勢不夠大,工作比較滯后。總之,這么多年,清理閑置土地發過不少文件,但收效甚微,下了不少罰單,也大都沒有落實,真正被收回的土地更是少之又少。監管不力至少要負20%的責任。
第三,法規本身也給囤地留下了空間。目前,有關土地閑置的規定主要是國土部1999年通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根據該辦法定義,閑置土地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經政府同意后未按期開發的土地,但該辦法并沒有規定如何處理未設定開工期限的情況,此次公布的閑置土地中,有21%就屬此類閑置。同時,該辦法以及相關的解釋都沒有規定詳細的開工標準,這就為任意解釋開工留下了余地。對閑置土地的處置方案,既可看作是政府的妥協姿態,又為開發商和政府討價還價留下了空間,還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難度,實施起來并不容易。對于占用耕地閑置的,法規提出應該交由原使用者進行耕種,但原使用者已經獲得補償,因此常常由此引發糾紛乃至群體性事件。即使是無償收回,仍有“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的豁免規定。對于閑置而未收回的土地,2008年國務院曾要求制定辦法征收增值地價,但迄今似乎并無辦法出臺。而收回閑置土地權限在哪個部門也無相關規定,反正國土部門說:我沒有執法權。剩下20%的責任,由法規不完善來承擔綽綽有余。(陳雪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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