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日起,《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就將正式實施,9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房時營業場所必須公示至少11項材料,樣板房也可作為合同內容,房產中介最多代收或監管買賣雙方5%的交易款項,中介為買賣雙方做“陰陽合同”將被罰5萬元。昨日記者從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委員會了解到,多項《辦法》實施前的準備工作業已完成,深圳市規劃與國土委希望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房地產市場監管,鼓勵公眾對發現的房地產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樣板房可作為合同內容
《辦法》8月初公布,共8章82條,其中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經紀、房地產(土地)估價、房地產行業組織、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房地產市場的各個環節都進行了規定和約束。《辦法》出臺之時就有業內解讀其是房產調控百日后由地方出臺的調控措施之一,但《辦法》側重從產業政策出發,更多是規范市場,引導市場有序發展,對房價的影響并不會明顯。
《辦法》中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備案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確需調整銷售價格且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15%的,應當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這在業內解讀為政府要介入房地產市場的即時價格變化當中,“以前房價蹭蹭地上去了,政府還不知道怎么回事,現在政府要對房價時時刻刻的變化做到明察秋毫”。
從今日起,消費者在房地產企業的售樓處時就可以看到包括“商品房銷售控制表”的至少11項公示材料,《辦法》中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商品房銷售控制表”等11項材料,同時今后消費者再遇到交房時感覺與樣板房差距過大、“貨不對板”的情況時將有法可依,《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廣告、售樓書、樣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
有效監管尚須細則制定
《辦法》還將“陰陽合同”納入條文管理,這也是目前市場最為重要的條款,因為一旦“陰陽合同”被禁,房產買賣雙方將要多承擔幾萬到十幾萬元甚至更高的個人所得稅。《辦法》明文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地產交易稅費或者就同一房地產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且規定了5萬元的處罰標準,但《辦法》卻未對簽訂“陰陽合同”的買賣雙方作出任何要求。對于《辦法》對“陰陽合同”的打擊力度,多位業內人士都表示,《辦法》全而不細,尚不能對陰陽合同構成有效打擊,對陰陽合同打擊最大的“二手房交易評估價收稅”政策雖有傳言但一直沒有明確。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房地產從業機構的守法自律,需要政府部門的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也離不開廣大市民的監督。“下一步我們將嚴格執行,加強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力度,同時希望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到房地產市場監管中來,鼓勵公眾對發現的房地產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記者/曲廣寧通訊員/虞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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