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了解到,《關于<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于近日發布,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限中,業主不用繳納物業服務費,但這“免費的午餐”有限制,在4種情況下業主就算不與開發商進行交接,也要繳納物業費。
據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前期物業管理期限是指從首戶業主入住起至全體業主與開發商完成物業共用部分交接為止的這段期限。
10月1日《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以后,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開發商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開發商可以自行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將全部專項服務委托給物業公司,或者將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受托的物業公司和專業性服務企業應當符合相關的資質要求。
據了解,對于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業主是否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前期物業管理期間開發商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
此前有輿論認為,前期物業不用交物業費,可能會使業主怠于行使權利,讓開發商無限制地承擔前期物業費用。
這一點在“通知”中同樣查漏補缺,規定了四種情形,包括籌備組成立滿3個月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未決定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且未確定物業管理方式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后,開發商向全體業主發出書面查驗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開始查驗的;物業共用部分經查驗符合相關標準,開發商向全體業主發出書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完成交接的,在這四種情形下,業主應當繳納物業服務費。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體現了開發商和業主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平等主體之間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形成的權利義務雙向制約機制,符合《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立法本意。
記者同時了解到,在《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前,對于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物業項目,屬于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已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還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記者 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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