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本市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關于規范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辦理意見的通知》。根據新規,原先可分批交存的“房屋養老金”將一次交存到位,開發商和購房人(以下統稱交存人)今后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時,應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通知》中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包括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形式的住宅)有買賣行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開發建設單位(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均應當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按以下比例交存:不配備電梯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按1%交存維修資金;配備電梯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購房人按1%交存維修資金。交存人交存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金額計算到元,角、分全部舍去。
若開發建設單位代交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代收個人交存部分后,則由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手續;若購房人代交存維修資金,購房人先交存全部專項維修資金后,憑交存收據到開發建設單位報銷開發建設單位應交存部分。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亦可同時交存維修資金。采用以上任何一種交存方式,必須同時以現金或支票支付。
辦理程序為:交存人持《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維修資金交存手續時,管理部門出具維修資金相關交存憑證。交存人持交存憑證到收費窗口交存維修資金,再持維修資金交款收據到合同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廢止。今后,凡屬于專項基金范疇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時,老百姓不用再掏一分錢。廣大市民可通過天津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網,及時了解查詢項目維修資金交存情況和個人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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