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土資源部利用司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答記者問時表示,《通知》在內容上更加注重政策可操作性,相關政策措施更加細化、實化,便于地方執行。
《通知》要求,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和具備“凈地”供應的儲備土地,以及農轉用計劃指標,應優先確保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各類住房用地的供應。
該負責人表示,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涉及土地、建設、規劃三部門銜接的重要環節較多,對住房建設項目能否按要求如約履行起著關鍵性作用。《通知》從規范編制擬供地塊出讓方案、制定土地出讓的規劃和建設條件、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嚴格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管理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也就是說,土地在出讓前就明確了相關基本條件,宗地供地條件、規劃條件、建設條件統一在一個住房用地出讓方案中,減少了出讓后的不確定性,有利于縮短建設周期,加快住房盡早上市。
《通知》規定,非企業原因確需調整規劃和建設條件的,必須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公開程序進行。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而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必須依法堅決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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