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兩部門出臺新規: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境外人士在三亞購房比重不大,此規定出臺對三亞樓市影響有限。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于近日就加強《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的實施監管,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它住房的書面承諾。《通知》還規定,境外機構只能在注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機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三亞房地產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在三亞購房的境外人士所占比重不大,新規對三亞市場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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